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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含担保法)分类模拟1

(一)单项选择题

1.  某年3月,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不幸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父亲的两间平房。同年7月,小王决定将两间平房出售,并与同村的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______

A.老王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B.小王继承父亲的房屋,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

C.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D.小李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正确答案:A

[解析] 老王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A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小王因继承而取得父亲的房屋,无须经过登记,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B选项错误。既然小王自继承开始时取得两间平房的所有权,则其作为所有权人向小李出售房屋便不属于无权处分,C选项错误。小王基于买卖合同向小李转让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小李买得该房产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D选项错误。

2.  甲乙丙丁共有一艘轮船,甲占70%的份额。现在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银行借款600万元,各共有人对于轮船的处分没有约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将轮船抵押应当经过乙丙同意

B.甲将轮船抵押须经乙或者丙中的一人同意

C.甲将轮船抵押无须经过任何人同意

D.甲将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正确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为按份共有,并且对于轮船的处分问题没有特别的约定,因此,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皆可以进行处分。甲占有的份额为70%,超过了三分之二,因此,甲的抵押行为无须经过任何人的同意,自己就可以决定。故C项正确。

3.  张某向楼某借款买房,并以其所有的一张银行本票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次日,张某将本票交付楼某,但未在本票上做任何记载。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无力还款。此时,张某的另一债权人唐某也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本票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______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权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楼某对该本票不享有质权

D.楼某以自己对本票享有质权对抗唐某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票据质权是交付设立或登记设立,结合《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该本票须背书“质押”字样,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选项正确,其余选项错误。

4.  甲于2004年8月9日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丙作甲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丙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的还款时间为2006年1月1日,丙的保证期间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C.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D.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正确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说法正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前,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05年8月9日起六个月,即2006年2月9日,B选项说法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08年1月1日,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应选C选项。

5.  甲自有房屋六间,但一直未能结婚成家,于1995年依法收养了乙为养子。1996年甲经人介绍和丙结婚,丙的儿子丁随甲、乙共同生活。2008年,甲突然去世,乙托关系将六间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丙得知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六间房屋由乙、丙、丁各得两间。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乙、丙、丁自甲死亡时取得六间房屋的所有权

B.丙、丁办理更正登记时需要得到乙的书面同意

C.丙、丁需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后方才取得各自两间房屋的所有权

D.丙应分得房屋四间

正确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丙、丁对各自的两间房屋享有所有权,丙、丁申请更正登记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无须得到乙的书面同意。因此B选项错误。甲遗留的六间房屋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甲死亡时六间房屋应当全部作为遗产,由乙、丙、丁继承。丁依法只能分得两间房屋。因此D选项错误。

6.  下列财产中,不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的是______。

A.某大学所有的教学楼

B.违法违章建筑

C.甲拥有的四荒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乙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教学楼属于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用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抵押的,一律无效,因此,违法违章建筑也属于不得抵押的范围。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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