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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类模拟题49

单项选择题

1.  张三给北京火车站打电话谎称“运行中的D62上有炸弹”,火车乘务人员立即将此情况报告调度指挥中心,途中叫停了此次火车,对火车进行地毯式排查,2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运营秩序,造成当日多次列车晚点,乘客滞留火车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张三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

B.为防范危害铁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张三死刑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张三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正确答案:C

[解析] A错误,定罪量刑的依据应该是刑法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而不能仅仅以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给当事人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才能定罪处罚。

B错误,《刑法》第114条规定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1)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2)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3)“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绝不能仅仅基于一般预防的目的而判处当事人死刑,否则就违反了罪刑均衡。选项中“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而适用死刑,是错误的。并且,本案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正确,张三的行为并没有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只是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刑法》第291条之一定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该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张三的行为成立本罪。

D错误,罪刑法定不仅仅是对定罪本身的要求,而是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约束司法人员,还约束立法人员,并且是约束广义的司法人员。所以,绝不能突破司法程序的规定办案。

2.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正确答案:A

[解析] A项,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限制,因此,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禁止类推解释。判断一种结论是否属于类推解释,和其法律效力没有关系。不能说同一个结论,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释,纳入司法解释后就不属于类推解释了。司法解释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司法解释也有可能作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A项错误。

B项,汽车和大型拖拉机有很多共同点,比如都属于机动车,都依靠发动机提供动力等等。所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一般认为属于扩大解释。此外,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泾渭分明,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有时是不好确定的,甚至是存在争议的,它并不是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问题。比如,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一般而言属于扩大解释,但并不绝对。毕竟拖拉机在速度、动力、用途等方面和汽车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大型拖拉机的行为在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条件下,并不危及公共安全,此时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汽车”,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就有类推解释之嫌。B项说法正确。

C项,《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在有些条文中,却只规定了“伪造”行为,没有规定“变造”行为。比如《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没有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此时的所谓“变造”就可以解释为是“伪造”的一种形式,因为伪造可以包括变造。将变造解释为伪造,并没有超出公民对于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C项正确。

D选项正确。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是否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是否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从处罚的角度来说,举重以明轻原理的适用,首先要求法官确定哪些典型的情节并没有被刑法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然后,将刑法没有规定的这一典型情节,与待决案件和情节进行比较,判断孰轻孰重;如果待决案件的情节更轻,则不得从重处罚。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其中之一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不管是犯后罪未满18周岁还是犯前罪未满18周岁,其行为均不构成累犯,不成为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概言之,如果前次犯罪未满18周岁,对于后次犯罪,就不得以行为人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为由而从重处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不得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众所周知,这是关于再犯的规定。与再犯相比,累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可能成立累犯,那么,当然也不得适用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会导致刑法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在这种场合,解释者不可单纯根据字面含义说,“既然《刑法》第356条没有排除不满18周岁的人,就应当从重处罚”;也没有必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改关于累犯的规定时忽略了《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的规定。法律解释的古典规则早就指出,对规范的解释应尽可能避免使规范之间出现冲突。在根据字面含义得出不当结论的场合,解释者不能以“刑法规定原本如此,解释者无能为力”为由,维持不协调、不正义的局面,而应当通过各种解释途径,得出协调、正义的结论。即使《刑法》第356条并未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排除在外,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也完全能够将其排除在外。而且,由于这种“排除在外”的结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故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  甲某是某路边饭店老板,一天趁货车司机在自己饭店吃饭的时候,将货车上的贵重药材拽下两包,暂时放到离车不远的地方,然后又去招待客人。另一路过三轮车夫乙看到路边的两包东西,以为是来往司机不小心掉下的,遂将其拉走,卖款得3000元。待货车司机走后,甲再去拉药材,已不见踪影。对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B.甲构成盗窃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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