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项选择题
1.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D
[解析] A项错误。甲在未达到责任年龄时制造了危险,在达到责任年龄后,即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如果能够排除而没有排除,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可成立不作为犯罪。甲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
B项错误。如果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然后丧失责任能力,在无责任能力阶段实施的是另一性质的行为,由该另一性质的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仅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犯的责任(当然,如果前行为已经既遂,行为人当然承担既遂犯的责任),对丧失责任能力后实施的行为不负责。B选项考查的就是这种情况,乙在精神正常时没有抢劫的故意,在丧失责任能力后实施抢劫的,不构成抢劫罪。
C项正确。如果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的性质相同,而且结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行为人也应负既遂责任,而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C项中,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时,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杀人故意,虽然丁喝下毒药时,丙丧失责任能力,但丁的死亡与丙具有责任能力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项错误。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船工刘某见一人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刘某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周某为县公安局长,妻子王某为县税务局副局长。王某在家收受贿赂时,周某知情却不予制止。周某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何某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何某欲施救,在一旁的向某劝阻,何某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何某有救助义务,向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王某将弃婴甑某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甑某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早晨被人抱走抚养,但甑某被冻死。王某成立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BD
[解析] A项错误。刘某“见”一人落水,仅仅是“看见”了风险,而没有创造风险,刘某对溺水者没有救助义务,刘某将其救上船的行为属于自愿救助行为。但当被害人已经上船后,刘某当然无权将其推下水中,其将被害人推到水中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作为犯)。类似的道理,医生将病人救活后,又将病人杀害的,当然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项正确。周某知道他人的犯罪行为,看见他人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或者不制止的,并不构成犯罪。对任何犯罪而言,单纯的知情不举的行为,原则上都无罪。
C项错误。何某即便是“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也是创造了“风险”,何某对被害人有救助的义务,何某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向某阻碍他人的救助行为,当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正如他人阻碍医生的救助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D项正确。王某将弃婴抱回家中,属于自愿救助行为。自愿救助他人,将弃婴抱回家中,弃婴就难以得到他人的救助,故王某的救助行为必须一救到底。王某将弃婴于深夜放至菜市场门口,实际上是给他创造了风险,导致甑某被冻死,没有实际履行救助义务,应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自愿救助产生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本来没有救助义务,但自愿救助后,就产生了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例如,将被害人从马路上带回自己家进行救助,后来又不想救助,放任不管,成立不作为犯。对被害人自愿救助后,可以认为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紧密的共同体。“紧密”的共同体关系相互之间会产生救助义务。密切的共同体成员对于其他处于危险境地的成员有保护义务,这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应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例如,共同登山的队员,在发现其他成员陷入危险时,都有义务救助。邻居出于好意,开始帮助照看家中无人看管的孩子的场合,也可以说其和孩子的生存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依赖关系。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就成立不作为犯罪。结论:一般认为,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正当防卫行为造成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后不救助的,不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成年人所从事的正常风险行为(谈恋爱、旅游、喝酒等),相互之间没有救助义务。
3. 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______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遭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的统一。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则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或者条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现相交叉,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在认定因果关系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导致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该种结果是否为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A项中,甲破坏女友汽车的刹车装置,这一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在15分钟后遇一陡坡时出现,但其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遭遇山洪而死,因果关系被中断,这一结果与甲的先前行为完全没有联系,故而没有因果关系,故A项当选。
B项中,苏某的死亡由两个危害行为造成,一是乙砍杀致苏昏迷,二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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