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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类模拟题60

(一)单项选择题

1.  章某带邻居家4岁小男孩出去玩,结果在河边玩耍时,小男孩不慎失足掉进深水。由于周围没有其他人,但是章某自己又不会游泳,他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小男孩淹死。请问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______

A.构成不作为犯罪

B.构成过失犯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显然在本案中章某由于其先行行为从而对4岁的男孩负有特定的义务。但是构成不作为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之外,还要求行为人有能力作为。法律不强求人们做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在不作为的问题上也是一样。在本案中章某有心救助小男孩,但无奈力不从心,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由于章某的行为很明显是一种不作为,其又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也就不构成犯罪,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考察章某的主观心态了。故应选C。

2.  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A.15周岁的甲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B.15周岁的乙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丙某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C.15周岁的丙在拐卖儿童过程中故意造成被拐卖儿童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D.15周岁的丁在绑架他人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注意这8种罪并不只是8种罪名,而是只要有这种行为的就承担刑事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应当定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B选项表述正确;C项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拐卖儿童过程中故意造成儿童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即可;D项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故D选项表述错误。

3.  某甲因为嫉妒想伤害某乙,怨恨中送其一双足球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某乙穿此鞋踢球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危害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客观主义的要求,只有真正能够制造或者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的行为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如果某行为没有制造或者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那么它就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此时,即使行为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由于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选项A: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前提也是具有刑法上的过失行为。甲并无过失行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选项B:甲确实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由于没有客观危害行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选项B正确。

选项C: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甲的行为并非危害行为,因此二者之间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选项C错误。

选项D:甲送给乙一双足球鞋。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增加乙受伤的风险,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此,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犯洗钱罪,需要“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其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扩大解释

B.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C.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D.《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正确答案:B

[解析] 扩大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和刑法的真实含义,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

选项A:该项结合了洗钱罪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将“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返还被害人,满足扩大解释的特征,属于扩大解释。

选项B: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进行类比推理解释的方法将刑法法条中没有包含的事项解释为包含在该法条中。由于这种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例如,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如果认为拐卖刚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和拐卖不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是一样的,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儿童包含14周岁以上的男孩,这就是类推解释。

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由解释者的身份决定的,而是由法条决定的。如果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那么它即使被纳入了司法解释,也仍然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认为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司法解释的制作者可以随便进行类推解释了。

选项C:《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法条来看,应该是只包括汽车,不包括拖拉机的。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1—2008)的规定,拖拉机是用于牵引、推动、携带/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有履带拖拉机、手扶、方向盘式等。要驾驶拖拉机,驾驶者必须拥有农机驾驶证G或者H或者K。公安驾照(即A、B、C类驾照)不能驾驶拖拉机。因此,从机动车的分类来说,汽车是不包括拖拉机的。

但是,在我国某些偏僻的农村地区,有些大型拖拉机也用于交通运输。而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要禁止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因此,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如果破坏明知是用于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因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属于“破坏交通工具”。但是,如果某辆大型拖拉机是用于耕种或者其他农业用途,破坏这种拖拉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则破坏这种大型拖拉机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因此,“汽车”能否包括“大型拖拉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破坏了这种拖拉机就危害了公共安全的,那么就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这种解释就是扩大解释。如果破坏了某种拖拉机,但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此时“汽车”就不包括这种拖拉机。这时,如果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就是类推解释了。所以,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D:虽然刑法对毒品犯罪再犯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从二者的法定后果来看,累犯的法定后果包括“应当从重、不得被判处缓刑、不得被假释,被判死缓的,可以被限制减刑”四项,而毒品犯罪再犯则只有一项法定后果:“从重处罚”。所以,从法律后果来讲,累犯比毒品犯罪再犯要严重,其特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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