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周某任A公司(国有)业务员期间,接收公司指派,向B公司采购16吨精油。在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周某提出将每吨精油的价格由4万元加价到4.4万元,并以此为条件索取回扣款4万元。为此,周某向A公司谎称精油货源紧张,市价上涨,A公司表示同意。后B公司只实际支付3万元回扣款,因此周某以“货未到”为由从应付B公司的货款中扣下10万元。后B公司告发周某。那么周某的行为如何认定?______
A.构成贪污罪
B.构成受贿罪
C.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考点]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解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损害公共财物所有权的时候却比较近似。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有本质区别。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行为人管理、经营的财物,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行贿人的财物,不属于行为人所有,更与其所在单位无关;(2)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是否具有控制权看,二者存在明显区别。贪污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对于犯罪对象具有控制权,而受贿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对于犯罪对象没有控制权,只能凭对方意愿给付,即使在索贿案件中也是如此。在本案中,周某提出提高单价的办法,而这种办法会直接导致其所在单位A公司会向B公司多支出货款,遭受损失的是A公司,B公司不但没有遭受损失,反而还获得了意外的利润。另外,周某作为A公司的业务员,对于是否提价、提价多少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这也就意味着周某实际控制着非法获得差价款的有无以及数额。所以,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接收指派采购精油的业务中,以自己的合法身份和经管权力,故意在签订合同时提高价格,将自己公司多付的货款差价转归自己手中,使单位遭受损失,侵犯了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应认定周某的行为成立贪污罪而非受贿罪。所以答案是A。
2. 吴某是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司管理办公室主任。2006年4月,吴某私自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司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为朋友刘某所在的某私营企业向银行贷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并以本单位存在该银行的400万元定期大额存款作为抵押。2008年4月,贷款到期后,该私营企业未能如期还贷,通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与该银行的追索,仍有260万元未能追回,该私营企业已经无力还款,吴某逃跑。于是该银行直接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的账户上扣划260万元。则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______
A.构成挪用公款罪
B.构成玩忽职守罪
C.构成贪污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考点] 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
[解析] 首先,吴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单位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吞、窃取本单位的财产,所以吴某显然不能构成贪污罪。其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一些区别:(1)玩忽职守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存在过失的,挪用公款罪则要求行为人故意的挪用公款。但是必须注意,玩忽职守罪的过失针对的是结果,行为人完全可能故意的违反规定;同时挪用公款罪的故意指的是行为的故意,对于最后不能还上这一结果,挪用公款的行为人也只能出于过失,否则就可能构成贪污罪;(2)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则相对单一,只有将本单位财产挪给他人使用才可能构成本罪。在本案中,吴某以单位名义为其他企业担保,并不同于将本单位财产挪给他人使用,尽管由于银行的存在使得二者的实际效果类似。因为进行这种实质的解释,将“提供担保”也解释为一种“挪用”的话,会有类推解释之嫌。所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将吴某的行为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答案是B。
3.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某,在对王某欠债不还一案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吴某的吃喝之后,在明知所强制执行的财产并非债务人王某所有,而且真正的财产所有人也及时提出异议,并且提出相应证明文件申请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李某严重不负责任,仍然对该财产强制执行,致使利益相关人遭受重大损失。下面选项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定性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B.李某构成受贿罪
C.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择一重罪处之
D.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
[考点]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例中李某只是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的吃喝,尚不构成受贿罪。所以选项BCD不正确。
4. 驾驶员王某开车撞死两名路人后逃逸,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受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为案件承办人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李某,收受了王某之妻所送5万元。合议庭评议时,李某提出王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他成员附和。后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否决了李某的意见。那么李某的行为:______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受贿罪
C.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未遂)数罪,应并罚
D.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未遂)的牵连犯,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D
[考点]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解析] 首先,李某作为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被告人亲属的5万元,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依照《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其次,李某在承办被告人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将有罪判无罪的错误意见,虽然起初在合议庭获得通过,但最终未被审委会采纳。依照《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另外,徇私枉法罪的既遂标准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枉法行为最终产生了追诉无辜、放纵犯罪、枉法裁判的结果。本案中,李某只在法院内部讨论场合发表了枉法的判决意见,尚未形成枉法的对外判决,所以在本案中徇私枉法罪并未达到既遂状态,应认定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最后,尽管李某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未遂)两罪,但二者成立牵连犯,其中受贿是目的行为,徇私枉法是手段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另外,《刑法》第399条第3款也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本条之罪和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受贿罪的法定刑高于徇私枉法罪,同时在本案中后罪还尚未达到既遂状态,所以应认定受贿罪为两罪中的重罪。所以D正确。
5. 孙某系某公安局拘役所管教员。2007年3月至5月间,孙某在带领在押服刑犯出所劳动时,多次擅离职守离开劳动现场,而分派犯人管理劳动现场,造成劳动现场无干警看守,致使在押服刑犯解某、龙某、高某、赵某4人趁机单独或分别结伙脱离劳动现场达19次,共盗窃作案31起,其中2人抢劫作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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