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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类模拟题86

案例分析题

钱某系某市国有造纸厂厂长,在其担任厂长期间,为了获取银行贷款、有关资金以及设法减免税务,曾多次以集体的名义,以送礼、帮助解决差旅费等手段,向该厂所在的市镇政府领导、财政局(所)、税务局(所)、银行等单位领导人员行贿人民币及其他财物,计30万元。又由于其在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管理不善致使该厂1000余万元的应收款没有收回。在企业逐年亏损的情况下,仍开支无度,最终导致厂里亏损1800万元、负债达2000万元。案发后,钱某主动地如实交代了两次挪用单位资金为其儿子操办婚事和购买高级公寓套房,资金共达150万元的事实。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国有造纸厂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该厂构成单位行贿罪,对此应当依法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  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钱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应当考虑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假如钱某虽然以造纸厂的名义并以该单位的财物向市镇政府领导、财政局(所)、税务局(所)、银行等单位领导行贿,但因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则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如果钱某虽然以单位名义和单位的财物向有关人员行贿,但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对此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即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4.  本案中,接受造纸厂行贿的相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接受造纸厂行贿的市镇政府、财政局(所)、税务局(所)、银行等单位领导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看其接受贿赂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即原则上以个人受贿达3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构成受贿罪。

[考点] 单位犯罪、自首、行贿犯罪等具体犯罪

5.  案情:甲、乙、丙三人协议出资成立贸易进出口公司,因甲的出资只筹集到了一半,三人便协商甲先欠公司一半出资,公司按照协议正常注册。公司成立后,前期始终坚持正当营业行为,但是始终没有利润。甲、乙、丙三人经过认真思考,认为公司成本大,且进出口服装的利润太小。于是一致认为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增加公司利润:一是通过改电路,盗用隔壁公司的电力,以节电;二是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偷逃税款;三是在进出口服装时,审时度势,适当进出口一些高档汽车。经过实践,通过这三种手段,公司利润果然大幅度提高。

对于公司和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评价。

正确答案:

(1)甲、乙、丙注册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条规定,甲、乙、丙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此外,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具有合法性,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盗用隔壁公司电力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甲、乙、丙三人构成盗窃罪。虽然盗窃行为在外表上看似单位行为,由单位负责人决策、通过单位实行,利润归单位所有。但是盗窃罪为自然犯,单位不能作为盗窃罪的主体,而甲、乙、丙作为决策人、主要责任人,构成盗窃罪。

(3)公司逃税的行为构成逃税罪,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甲、乙、丙予以处罚。

我国《刑法》第201条第2、3、4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刑法》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可见,逃税罪的主体可以为单位,而对此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双罚制。

(4)公司走私汽车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甲、乙、丙这三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可见,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可以为单位,因此题目中的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且实行双罚制。

[考点] 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处罚

6.  2004年某日傍晚,甲来到所住小区的小路上,看到一辆崭新的奔驰轿车停在路边。甲想起有个外地的朋友乙能帮忙倒手赃车,就动了偷车的念头。当天夜里,甲带好作案工具伺机等候,见四下无人,便用工具撬开了车锁。然后开车向乙所在的城市驶去。在路过一所中学校门时,正好遇到该学校的学生下晚自习出校门回家。甲因驾驶技术不熟练,躲避不及,将一名横穿马路的中学生当场轧死。甲见状十分害怕,不敢停车,继续加大油门往前开。又遇到交警部门设置的关卡,某交警示意甲停车接受检查,甲以为已被发现而不敢停车,但交警挡在轿车必经的路上。甲一狠心,加大油门突然向交警冲了过去,交警躲闪不及,被当场撞死。此时,甲不敢再往乙所在的城市方向去了,转向邻县的朋友丙家。到丙家后,甲告诉了丙事情的经过,并请求丙帮忙给予藏身之处。丙即协助甲将车藏在自家仓库里,并让甲住在自己家里。过了半个多月,警察到丙家了解情况,丙谎称没有见过甲。又过了一段时间,甲见风声小了,就跟乙联系卖车事宜。乙在帮甲将车开往外地联系买主时被警察抓获。后甲、丙也被警方抓获。

问题:甲的行为共触犯了哪些罪名?乙、丙是否构成犯罪?乙与甲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甲偷窃他人的轿车,并将其开走企图卖掉,而且轿车的价值远远超过盗窃罪的起点数额,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甲在驾驶盗窃的轿车时因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轧死了一名中学生的后果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甲在闯关卡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交警的死亡后果而放任不顾,只为自己能顺利逃脱,具有杀人的故意,又实施了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三项罪行,都是独立的,虽然后两罪是由于甲的盗窃所连环引起的,但是它们与盗窃没有必然联系,分别构成三项独立的犯罪,应该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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