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孙某系某公安局拘役所管教员。2007年3月至5月间,孙某在带领在押服刑犯出所劳动时,多次擅离职守离开劳动现场,而分派犯人管理劳动现场,造成劳动现场无干警看守,致使在押服刑犯解某、龙某、高某、赵某4人趁机单独或分别结伙脱离劳动现场达19次,共盗窃作案31起,其中2人抢劫作案一起,涉案金额达4.8万余元。上述4名服刑犯在每次脱离劳动现场作案以后,均又主动返回劳动现场,直至2008年案发。法院在审理解某等4名案犯时,对于他们服刑期间外出作案后又主动回到劳动现场的事实予以认定,但未认定其构成脱逃罪。那么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______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玩忽职守罪
C.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D.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正确答案:B
[考点] 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解析] 首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目前对于该罪是否应以在押人犯构成脱逃罪为前提条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无相应司法解释。但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对类似的罪名一般都是必须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如《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的一方必须构成合同诈骗罪为前提条件的。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本案4名在押人犯不构成脱逃罪的前提下,即使孙某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擅离职守、脱离监管劳动现场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其犯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其次,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该犯罪只能出于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所以在本案中可以轻松排除。最后,玩忽职守罪可谓是过失类职务犯罪的兜底条款,只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都能构成本罪。在本案中,孙某擅离职守,造成了重大的危害后果,所以应当认定其构成本罪。因此应选B。
2. 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正确答案:C
[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
选项A: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种行为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1的规定,只有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本罪。即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选项B:甲编造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并无现实危害,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所以,即使为了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故,选项B也错误。
选项C:本项是正确的。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选项D:无论查处多么严重的案件,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既包括对实体法的规定,也包括对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选项D说“可以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 2002年8月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0年9月10日,发现其在2004年7月5日又犯盗窃罪(盗窃财物2000元)。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撤销缓刑,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B.因为发现盗窃罪时,缓刑考验期已过,所以,不能撤销缓刑,应直接对新发现的盗窃罪定罪处罚即可
C.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诈骗罪所判处的3年有期徒刑
D.撤销缓刑,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况。对于新罪,只要犯的时间是在考验期内,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缓刑。B错。
由于发现盗窃罪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故,对于盗窃罪不再追诉,所以,撤销缓刑,执行诈骗罪原判刑罚即可。故选项A、D错,C对。
4. 矿工丁某在看管矿井通风设备时,私自拆卸其中的一些零部件归己所有,不顾可能会损坏设备的正常功能,结果导致整个设备工作失灵,使井下千余名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使矿场的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经济损失近万元。丁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性质?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A
[考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 依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方法,本题中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实施这一违法行为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亦构成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5. 马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一把折刀,在某地铁站的出口,趁陈某不备,抢走其黑色提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30000余元及手机一部,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0余元。马某抢到提包后逃离,陈某大声呼叫,周围的群众在马某逃离现场十余米处将其抓获。那么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______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抢夺罪未遂
D.抢夺罪既遂
正确答案:A
[考点] 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转化型的抢劫犯
[解析]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公然夺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依法已转化为抢劫罪。抢劫罪是否既遂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劫得财物。在本案中,从表面上看,马某确实把提包从陈某的手中抢了过来,似乎已经“劫得了财物”并构成既遂。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劫得财物”应当从实质上来理解。尽管提包在马某的手中,但却并没有逃离陈某的视线,所以应认定马某并没能完全的控制它,陈某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对自己提包的控制。所以只要还没有离开现场,还没有消失在陈某的视野之外,马某的行为就不构成既遂。所以本案中马某构成抢劫罪未遂,答案为A。
6. 章某带邻居家4岁小男孩出去玩,结果在河边玩耍时,小男孩不慎失足掉进深水。由于周围没有其他人,但是章某自己又不会游泳,他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小男孩淹死。请问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______
A.构成不作为犯罪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