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乙、丙共谋对丁女实施奸淫,三人到丁女家楼下后,甲觉得心中害怕,就劝乙、丙放弃,乙、丙不听劝告,甲就在楼下等候,后乙、丙上楼将丁女击昏,对其实施奸淫,离开时二人把丁女床头抽屉里的一万元现金拿出来均分,甲对此并不知情。对此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______
A.甲、乙、丙构成强奸罪、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对于强奸罪而言,甲是犯罪中止,乙丙属于犯罪既遂
C.根据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甲对乙丙二人的全部行为负刑事责任
D.此案甲、乙、丙仅就强奸罪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 在共同正犯中,如果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均不成立中止犯,都是犯罪既遂。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是指在共同故意的前提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甲对于盗窃罪和乙丙并无共同故意,所以不需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
2. 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个命题是正确的?
A.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从重处罚
B.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人单独构成独立的教唆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可以免除处罚
D.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D
[考点]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教唆犯责任。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刑法》第10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______
A.只要组织、策划、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B.对“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从犯,应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给予从宽处罚
C.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其他参加的”分别给予不同的刑罚规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D.对“其他参加的”可以只给予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不再科处主刑
正确答案:B
[考点] 分裂国家罪
[解析] 分裂国家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不存在预备和未遂状态。对“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该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刑事处罚的幅度,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从宽处罚的规定。B项当选。CD两项表述是正确的。
4. 某公安局巡逻大队人员蒋某在夜间巡逻时,看见戴某从一户人家院墙里跳出来,怀疑其为小偷,即把戴某带回到巡逻大队值班室讯问。戴某不承认其有盗窃行为。蒋某便命令戴某蹲下不许站起来,直到其交代情况为止。戴某几次忍不住想站起来,都被蒋某打倒在地。最后一次戴某被打倒时其头部撞在桌角上,导致严重伤残。蒋某的行为构成:______
A.刑讯逼供罪
B.暴力取证罪
C.非法拘禁罪
D.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D
[考点] 刑讯逼供的转化
[解析]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取证的行为对象是证人,为的是逼取证人证言。因此,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暴力取证罪。蒋某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致戴某严重伤残,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属于转化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构成刑讯逼供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选项。
5. 张三欠李四3000元人民币,经李四多次催讨,张三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9000元偿还,李四表示同意并收下。张三、李四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
A.张三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李四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B.张三、李四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C.张三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李四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D.张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李四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正确答案:C
[解析] 出售、购买假币罪的认定。对张三、李四而言,涉及行为是持有、使用还是出售假币?使用通常是以假充真等额使用,而在此,既未以假充真又未等额使用,不符合使用的特征,以假币按地下行情或比率不等额抵债的行为,实质符合出售的特征;与此相对,李四的行为符合购买的特征。张三、李四二人的行为属于变相买卖假币行为。如果能认定为有出售、购买、使用假币行为之一的,对同一笔假币则排除认定为持有假币。故本题选C。
6. 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B
[考点] 罪数理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解析] 依照刑法通说,盗窃枪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或可能是枪支而故意盗窃,对于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的案件,依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而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A正确。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乙抢夺手机后变卖,其抢夺行为和变卖行为分别触犯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由于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因此成立吸收犯,只应定抢夺罪一罪。故B错误。《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另外,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非法行医罪的成立要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属于典型的职业犯。C正确。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杀害被绑某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仍构成绑架罪一罪,而不数罪并罚。D正确。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