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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类模拟题96

一、单项选择题

1.  胡某绑架了其朋友金某的儿子,要求其交付赎金100万元。后又念及自己与金某是多年的好友,且金某多次在物质上帮助过自己,觉得这样做良心不安,于是将金某的儿子送回了金家,则胡某的行为属于:______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C

[考点] 犯罪形态

[解析] 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者是否勒索到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既遂。本案中,胡某已经控制了金某的儿子,并向其家属提出了勒索要求,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其后良心发现送回金某之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过表现,属于量刑时的酌定情节。

2.  关于信用卡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甲因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若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则要求甲所持有的身份证明必须是虚假的

B.甲伪造了数张信用卡,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C.甲拾得一张信用卡,并未立即归还给失主,而是到某商场持卡购物3万元,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办理信用卡后透支50000元,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不归还,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正确答案:A

[考点] 信用卡犯罪

[解析] 《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下列行为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不要求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故A项说法错误,应选。《刑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卡的。故B项正确。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指:(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使用的。故C项正确。(4)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此D项正确。

3.  甲为报复乙将毒药放入乙的饭菜中,后看乙中毒痛苦的样子于心不忍,赶快将乙送入医院,但乙仍死亡,甲的行为是:______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甲虽然主观上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图,但是,已经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犯罪已经既遂,已不存在中止的可能。

4.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39条第2款的修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1994年4月30日出生,2010年4月30日,甲将一名幼女绑架,向其家属索要50万元,后因其要求没有及时得到满足,就对该幼女实施了强奸,并将其残忍杀害。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对甲直接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

B.对甲应以绑架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对甲应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甲应以绑架罪、强奸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正确答案:C

[解析]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这里行为人只为法定的八种行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外的行为时,如果包含了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罪行的,应按照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______

A.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B.属于方法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C.属于手段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D.属于因果关系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因为他在诈骗时对行为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是对着丙进行诈骗的,根据法定符合说,这种对象错误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6.  李某受雇于香港商人杨某,负责从香港走私进口商品的接货、重新包装、联系下家运走、向委托代理报关方式交付有关费用等工作。2008年4月,李某接到杨某指示向佛山海关申报进口一个20尺货柜沥青时,佛山海关查验发现货柜沥青桶内夹藏了大量的光盘。经鉴定,其中有6000张光盘属淫秽物品。走私盗版光盘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203830元。但是李某并不知道走私沥青中夹藏有淫秽光盘。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

A.走私普通货物罪

B.走私淫秽物品罪

C.走私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 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不同。首先,两者的故意内容在认识因素上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罪只要求对普通货物有认识,但走私淫秽物品罪在认识因素上要求对淫秽物品有明确的认识。其次,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观上只要求故意,但对主观目的没有特别的要求,走私淫秽物品罪除要求主观上要求故意之外,还要求行为人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最后,从客观要件上,刑法是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区分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本案中,被告人对淫秽物品的这个客观事实没有认识。按照刑法上的错误理论,在走私淫秽物品罪中,淫秽物品是行为的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这种事实中包含有一定的评价内容,而该内容又是客观事实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仅仅认识外部的事实(一般货物),还不能认为行为人对作为客观事实的行为对象有正确的认识。因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视为事实错误,从而阻却故意的成立,其行为不能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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