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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类模拟题100

一、单项选择题

1.  李某将其从乔某处以每袋90元的价格购进的超天、绿康等品牌纯麦麸中掺人稻壳、花生皮、滑石粉等物质后重新灌装成“发达牌”麦麸,再伙同白某将该“发达牌”麦麸转售给丁某等51户菇农,累计销售2000余袋,销售金额15万余元,致使使用该麦麸从事蘑菇生产的菇农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对李某和白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______

A.二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B.李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白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C.二人构成逃避商检罪

D.二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B

[考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李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并销售,销售金额五万以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白某明知是掺杂、掺假的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注意,白某并无生产行为,只为销售行为负责。因而B项正确。

2.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D

[考点] 被害人承诺

[解析] 被害人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阻却违法性,如果不是以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则被害人的承诺不能阻却违法性。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第一,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而且该处分权限有一定的限度;第二,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第三,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第四,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第五,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第六,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本题中,A项中拐卖儿童行为中的被害人是赵某,其本身没有对拐卖进行承诺,由此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A错误,不当选。B项中,发生火灾,乙的行为即是基于推定的钱某的承诺的行为,因此乙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C选项中,孙某处分的是自己的法益,且没有超过范围,符合被害人承诺的要件,因此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中,李某虽然同意丁砍掉他的小手指,但是没有同意丁砍掉他的大拇指,丁的行为超过了承诺的范围,成立故意伤害罪,D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  下列哪一选项,犯罪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______

A.张某20岁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出狱。2012年7月23日,他又因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B.王某15周岁时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10年10月出狱。2012年2月10日,他又因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C.李某17周岁时因武装暴乱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2005年3月出狱。2011年12月10日,李某又构成分裂国家罪

D.赵某17周岁时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出狱,2010年11月21日,他又犯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累犯的成立条件。选项A前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选项B王某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选项C是特别累犯,没有刑期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且《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后,都是特别累犯,没有变化。选项D,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刑法规定,虽然也构成特别累犯,但赵某实施的前、后罪,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不构成特别累犯。

4.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正确答案:C

[解析]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于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A项,对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的”,按照修正前的刑法,在量刑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此规定,可见,修正前的刑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所以,对于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仅仅拖欠劳动者报酬,尚不构成犯罪,只有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B项中,行为人“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后,故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B项正确。

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没有明确的刑法条文予以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才将此行为规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见,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对行为人是有利的,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对行为人不利,对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而不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项错误。

D项,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并没有单独规定“扒窃”这种行为方式,如果行为人以扒窃的方式盗窃的,视为普通的盗窃,要构成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扒窃”这种行为方式,且不要求数额较大。所以,对于扒窃行为而言,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对行为人不利,对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的扒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则不能认定为盗窃罪。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项。

5.  犯罪的核心要素是:______

A.行为

B.行为人的意思

C.行为人

D.结果

正确答案:A

[解析]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有三个特征,即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当然犯罪的核心要素是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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