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______
A.钱某明知王某、董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共领导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B.某市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C.刘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王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D.在温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胡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总则与分则条文的竞合。《刑法》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102条、第103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A项中钱某触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B项当选。《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C项中王某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358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D项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 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______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正确答案:B
[考点] 战时自伤罪
[解析]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因而B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该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C项中王某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掩盖过错,所以不能以战时自伤罪论处。D项陈某也不是为逃避军事义务而自伤,而是为了获取荣誉,因而不构成战时自伤罪。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军人构成。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A项中,张某为预备役人员,且没有执行军事任务,他不符合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条件,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3.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被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
B.甲因犯盗窃罪,法院判处其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C.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D.只有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才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C
[解析] 《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项中只要不是领导职务就没有关系,故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55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故B项错误。C项,符合《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分则中没有规定的,不能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但可以附加适用,故D项错误。因此,C项当选。
4. 甲欠他人钱财未偿还被起诉,因此法院依法将其价值9万元的汽车扣押,并停放在法院院内。甲担心案件久拖不决,同时又需要使用汽车,便产生了把车弄回来的想法。某晚,甲潜入法院院内,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门,将车开走。法院工作人员发现汽车丢失后询问甲是不是已经取回,甲矢口否认,并责怪法院工作人员太不小心,并要求法院给予一定赔偿。后案发。则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______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D.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正确答案:B
[考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盗窃罪
[解析]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本罪只有在法院执行裁判或者判决时才会发生。在本案中,法院将甲的汽车扣押之时,甲并未表示异议。而在甲“偷车”的时候,法院的扣押行为已经执行完毕,尽管扣押后的状态还在延续。所以甲不能构成本罪。其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甲“偷车”的行为是在判决作出之前实施的,且该汽车当时处于被扣押的状态,甲将其转移出法院,客观方面也符合该罪的要求,已经构成该罪。再次,甲将法院扣押的个人财产偷偷地取回,而且在偷回之后向人民法院隐瞒真相,并要求赔付,这就反映了其内心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成立盗窃罪。最后,由于甲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因此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因此应当定性为盗窃罪。故选B。
5. 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______
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B
[考点] 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 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李某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李某的行为仅仅是窃取行为,不能定为盗伐林木罪,只能定为盗窃罪。其次,将林木销售获利数千元的行为,属于盗窃后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已为盗窃罪所吸收,不应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最后,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林业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只限于属于森林资源保护和林政范围的、正在生长中的森林或其他成片的林木。合法采伐的树木或农民自留山、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则不属于林政管理的范围。如果将他人已伐倒的树木偷走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的零星树木的,应按盗窃罪定罪。所以,虽然李某盗伐他人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但对其不应定为盗伐林木罪,而应定为盗窃罪。所以本题选B。
6.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状属于: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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