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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类模拟题105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乙共同进入一幛办公大楼,分头进入办公室盗窃。甲在一间办公室中盗窃大量财物后,正在将报纸堆放在电炉上时,乙从其他办公室盗窃完毕前来与甲会合,见状问甲什么。甲笑而不答,接通电炉的电源,乙说,“你可真够狠的”,二人离去。不久,大楼发生火灾。关于本案,错误的说法是:______

A.甲实施的放火和盗窃行为属于牵连犯

B.甲实施的放火行为假如被他人及时扑灭,没有达到销毁罪迹的目的,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C.甲、乙还是放火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D.甲、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A

[解析]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放火是盗窃既遂后的隐藏罪迹的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故A项错误。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其既遂标准通说采“独立燃烧说”,因此B项认为火被及时扑灭,没有达到销毁罪迹的目的时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故D项正确。乙默许的方式和甲构成放火罪的共犯,且甲为主犯,乙为从犯,故C项正确。

2.  纪某利用自己的工厂生产了一批伪劣家具,为了使该批伪劣产品得以顺利销售,纪某指使工人伪造了某著名品牌家具的商标标识贴在伪劣产品上,并假冒该著名品牌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5个家具销售商,销售金额20万元。纪某的行为:______

A.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B.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罚

D.应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C

[考点]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牵连犯

[解析] 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说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3.  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1个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正确答案:A

[考点]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解析] 《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不应仅从字面上理解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而应扩大解释到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开始一直到判决确定时止。“怀孕”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只要犯了罪的妇女在羁押期间怀孕,或者在羁押期间怀过孕,不论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论是否分娩,不论是否流产,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目的、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怀孕状态,一律不得适用死刑。如果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仍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本题中,甲女在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此外,“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甲女不得适用死刑,A选项正确,当选。

4.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B.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C.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D.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的违法形态,只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客观的法益侵害行为,就可以认定属于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等于都要以相同的罪名定罪处罚,成立共同犯罪,也不等于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A项,如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的违法形态,成立共同犯罪不一定都要以相同的罪名定罪处罚,故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完全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殴打丙,致丙死亡,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均需对丙的死亡负责,只不过,由于甲乙二人的犯罪故意不同,会导致二人最终的罪名不同,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A项错误。

B项,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并不必然属于间接正犯。例如,甲与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不能查明是谁实施了致命的行为。事后查明,乙是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但甲对此并不知情。此时,应当认为,甲乙二人成立客观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甲具有责任能力,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乙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提醒的是,由于甲在行为当时,不知道乙不具有责任能力,所以,甲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成立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

C项,所谓片面的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从原理上说,既然能够肯定片面帮助犯,也便能够肯定片面的实行犯与片面的教唆犯。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既然大多数肯定片面帮助犯,则至少不能否认片面共犯的存在。C项正确。

D项,所谓片面的对向犯,是指刑法只处罚一方的对向犯。比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此时,由于只有一方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故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简单地说,就是片面的对向犯不成立共犯。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5.  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的行为:______

A.成立聚众淫乱罪

B.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C.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D.无罪

正确答案:D

[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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