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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类模拟题109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母亲和女友都掉入水中,甲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注意,不包括道德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动物的饲养人当然对动物造成的风险有救助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项正确。

B项,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妻子落水,丈夫具有救助义务,丈夫在明知不救助妻子将会导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情况下,仍然不履行救助义务,从而导致妻子死亡的,主观上对妻子的死亡是故意,而非过失,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项错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C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履行的是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不包括道德义务。甲对母亲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对女友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在能够救出母亲而没有救助母亲,从而导致母亲死亡时,如没有其他排除犯罪事由,甲对母亲成立不作为犯罪。C项正确。

D项,甲向乙的咖啡中投毒,欲将乙毒死,这属于作为。甲对乙成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的先前行为制造了危险(在咖啡中投毒),甲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在乙将咖啡给丙喝时,作为危险的制造者,以及作为危险源的监管人,甲具有阻止义务,其能阻止而未阻止,导致丙死亡,甲对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项正确。

2.  2006年3月至2008年7月期间,孙某在担任某电子元件公司下设一经营部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伙同该经营部业务员才某,从某接插件厂厂长殷某处购入大量假冒国营B厂生产的Y4系列电连接器,销售给某研究所。孙某、才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军品定点单位——国营B厂所生产,而且研究所是军事研究所;2008年8月,在进行我国某重大科研任务研究工作中出现事故,发现用于关键部位上的传感器的接插件为上述假冒产品,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两被告人构成:______

A.销售伪劣商品罪

B.诈骗罪

C.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D.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正确答案:C

[考点]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解析] 《刑法》第370条规定,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刑法中规定的武装部队应该是广义的,应包括承担军事研究任务的科研院所和相关单位,首先,从管理的角度看,军事科研院所基本上都隶属于中央军委或国防部以及武警总队,本身就具有军事性质,是国家整个军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军事科研院所是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它在战时也承担着与武装部队相似的职能,为武装部队的有效作战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3.  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赵某看后,就和钱某商量,“我们一起去把车上的货物拿走吧”,钱某便与赵某将车上东西拿走,然后各自回家,后经估价赵某和钱某拿走的物品价值8000多元。赵某和钱某:______

A.不构成犯罪

B.赵某单独构成犯罪

C.钱某单独构成犯罪

D.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赵某和钱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4.  下列哪一行为的双方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______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15周岁)求戊(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戊同意。某夜,丁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戊,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戊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正确答案:A

[解析] 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它包括两类:(1)聚众性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2)对向犯。如重婚罪、行贿罪和受贿罪等。根据刑法处罚规定的不同,对向犯可以分成三种类型:①刑法同时处罚处于对向地位的两个行为人,且罪名、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②刑法对两个对向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定刑均不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③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对向犯的某一方,对另外一方不处罚。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那么,(1)和(2)就构成共同犯罪。(3)则不构成。因此,A、B、C三项均属于对向犯,A项不构成共同犯罪,而B、C项构成共同犯罪。选项D也构成共同犯罪,丁戊构成违法性(客观)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丁是主犯,但不追究刑事责任。戊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5.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正确答案:D

[解析] 选项A: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骗取贷款罪。

选项B: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选项C:公司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公司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选项D: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丁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并且携款潜逃,显然具有不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故构成贷款诈骗罪。

6.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需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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