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29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______

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

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被告人

C.法庭应当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C

[考点] 回避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  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______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正确答案:C

[考点] 刑事审判概述

[解析] 职权主义审判原则,又称审问式审判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从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从而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本题中,陪审员中途离开法庭的行为,与职权主义无关。A项不当选。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本题中,陪审员中途离开法庭的行为,与证据裁判原则无关。B项不当选。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该原则要求法官:(1)及时通知并保证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主要体现在:(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该陪审员就无法直接参与审理,无法直接审查判断证据,无法直接询问控辩双方,显然违背的是直接言词原则。C项当选。集中审理原则强调“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本案中,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合议庭没有换人,合议庭也没有整体换掉,庭审仍在继续没有中断,没有违反集中审理原则。D项不当选。

3.  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

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正确答案:D

[考点] 第一审程序

[解析] 关于判决和裁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涉及内容上,一般而言,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如减刑裁定),也解决程序问题。A项错误。(2)在法律效力上,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B项中缺少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前提,单独表述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若干个裁定是错误的,而且因可能有二审或再审,判决也可能有多个。B项错误。(3)在法定形式上,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又可以用口头形式。C项错误。(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D项正确。

4.  下列关于同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庭审中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

B.在A中若公诉人最终被决定回避,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C.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由同级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D.张法官从法院辞职做律师,他在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正确答案:C

[考点] 回避

[解析] A项中被告人申请回避的事由如果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并不必然引起休庭;B项的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人不可以申请复议;D项,张法官在任职回避期限内是可以为自己的近亲属担任辩护人的。因此,A、B、D项均错误,C项正确。

5.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下列可以担任张某辩护人的是______。

A.张某17岁的亲弟弟

B.美国知名律师艾伦

C.张某所在单位推荐的李某

D.张某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好友

正确答案:C

[考点] 辩护与代理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6.  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

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

正确答案:D

[考点] 刑事证据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题中涉及的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只能属于获取证据的侦查手段,不属于上述八种证据种类,不具有证据的法定性,因此均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能作为定案的线索材料。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29.docx¥4.00

周付会员¥3.00
月付会员¥2.00
季付会员¥1.00
已付费?登录刷新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泽熙美文 »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29

评论 抢沙发

更好的WordPress主题

支持快讯、专题、百度收录推送、人机验证、多级分类筛选器,适用于垂直站点、科技博客、个人站,扁平化设计、简洁白色、超多功能配置、会员中心、直达链接、文章图片弹窗、自动缩略图等...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