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胡某的哪项行为是不被允许的?______
A.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B.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
C.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所有相关材料
D.要求向案件承办人员当面反映意见
正确答案:C
[考点] 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办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办法》第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由上可知,A、B、D三项均正确,C项中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所有相关材料不正确,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C项错误。
2. 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B.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
D.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正确答案:B
[考点] 起诉
[解析]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案在排除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即证据不足,因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存疑不起诉。A项表述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错误。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以刑讯获取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体现了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C项表述正确。检察院在作出存疑不起诉之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D项表述正确。
3.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他人影响
B.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
D.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正确答案:D
[考点]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法院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是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保持独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因此A、B两项错误。C项具有迷惑性,实际上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能排除监督,监督不同于干预,相反地,法院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受到监督。D项正确,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
4. 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______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正确答案:D
[考点] 刑事证据
[解析]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本题中,A项是张某所作的有罪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B项和C项都是张某对同案犯李某的共同犯罪的情况所作的检举,与本人罪责有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是证人证言。而D项是张某就抢劫案之外的另一起案件,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真相的陈述,由于张某与此案没有切身利益关系且知道这一案情,所以张某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A、B、C三项不属于证人证言,不当选;D项属于证人证言,当选。
5.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______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正确答案:A
[考点]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A项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的处理方式正确,但是,该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B项不当选。C项,法院是因为丙的行为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而作出的无罪判决,D项的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均不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无罪判决,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C、D两项不当选。
6.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______
A.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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