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考察对象时,如何把握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
正确答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在实际工作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未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影响期已满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本人的态度和表现以及在问责事件中所负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等因素,研究可否列为考察对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中,继续提名及平级转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主要有以下规定:
受到诫勉的影响期。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根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处分有关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职级、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受到问责处理的影响期。《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纪律处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期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岗位,应当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视情况可低于原职务层次安排,也可安排担任与其原职务层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者职级。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2. 如何考准考实干部的政治素质?
正确答案:
《干部任用条例》提出,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政治素质考察、政治把关是识别评价干部第一位的任务,是干部工作“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上站得稳、靠得住、能放心的实践抓手,是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干部的政治素质,主要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重点了解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待本职工作、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情况。干部的政治素质,有其隐蔽性、潜在性,考准考实不容易,惟其不易,更需破解。在考察方法上,要注重做到“六个用好”,即:要用好日常了解这个识别干部的经常性办法,用好调研谈话这个考察干部的基本手段,用好核实甄别这个交换比较反复的重要途径,用好分析研判这个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工作环节,用好“凡提四必”这个防止“带病提拔”的必经程序,用好以事察人这个客观依据。
加强干部政治素质考察,重要的是要细化考察内容、优化路径方法、落深落细落实,努力实现系统化、常态化。在实际工作中,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要综合运用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个别增补考察、换届考察、政治素质专项考察等多种方法,充分运用巡视巡察、审计、集中教育督导、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成果,实现考核考察的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二要把政治素质考察落实到人头,系统集成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关键时刻的具体表现、具体事例,力求由脑子里的抽象化评价,到“用事实说话”的以事察人;力求由模糊概念、似是而非,到较为清晰、实在具象。三要把日常了解研判、集中调研研判、核实甄别研判、“凡提四必”研判结合起来。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政治素质考察、政治把关的科学性、精准度,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坚决防止“两面人”窃取领导岗位,已在领导岗位上的坚决调整下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政治上过不过得硬,就要看关键时刻靠不靠得住。围绕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考察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内容,重点考察是否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工作来抓,把群众安危放在心里、把防控责任扛在肩上;是否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发声指导,及时掌握疫情,及时采取行动;是否严密细致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做到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否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增强社会信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具体事例,组织部门要记录在案、分析研判,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3. 同考察对象面谈单列出来作为考察环节的一项必经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正确答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时要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在实际工作中,同考察对象面谈,可以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通过观察干部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处理复杂问题的方法、对群众的感情、对待个人得失的态度等,来看其意志品质、政治能力、情怀胸襟、境界格局。要既听其言,更观其行,透过现象看本质。印证相关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直观认识和研判。
4. 如何加强对考察对象廉政情况的把关?
正确答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纪检监察机关是指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第二款中的纪检监察机关是指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前者由考察组听取意见,后者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听取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是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履行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履行的程序。听取意见的内容是党风廉政情况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收到过关于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举报或者其他途径的反映,如有反映是否进行过核实、了解,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使用等。
5. 如何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考察中的作用?
正确答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在准确识别干部、全面评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际工作中,按照“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考察组要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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