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签约行为的效力,下述表达正确的是:______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正确答案:A
[考点] 合伙事务的执行与合伙事务的决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效力,故正确的答案是选项A。
2.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能满足其债权。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______
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D
[考点] 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了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A、选项C是错误的。再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
3. 大学毕业生郑某、杨某、郭某、孙某毕业后决定自主创业,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郑某以劳务出资,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郭某现金出资5万元,孙某以实物出资5万,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合伙协议无须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B.郑某以劳务出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根据其工作的时间和能力评估确定
C.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20%
D.孙某以实物出资,其作价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正确答案:A
[考点] 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因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因此,对非货币出资所占的出资总额比例并没有限制,也并不是必须经过评估作价的,故B、C、D项均错误。
4.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决定直接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而一般情况下,合伙事务的决定均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下有关合伙企业事务中,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______
A.合伙人某甲意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的朋友提供担保
B.某乙意欲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C.因合伙企业效益一般,合伙人某丙意欲聘请一位有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
D.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
正确答案:D
[考点] 合伙企业的事务决定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B、C选项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中,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当选。
5. 甲、乙二人欲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为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乙不得过问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乙二人应当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B.甲全面负责汽车修理厂的经营和管理,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乙以汽车修理厂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乙自己承担
D.乙以汽车修理厂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甲追认后才能生效
正确答案:A
[考点] 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尽管合伙协议约定,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乙不得过问经营事务,但是,协议约定不能免除乙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A项正确,B项不正确。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成立表见代理,无执行权的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仍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承担,故C、D项不正确。所以,A项正确。
6. 刘、张、李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欲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该协议的下列哪一项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______
A.张某作为合伙企业经理,以劳务作价1万元
B.刘某以现金出资为2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6个月时再协商确定
D.李的出资为作价15万元的房产一处,但不办理过户,李仍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
正确答案:D
[考点] 合伙企业的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D项李某的出资房产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到合伙企业,李某对该房产无处分权。所以,D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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