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材料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材料二: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摘自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
材料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摘自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归根到底就是要规范用权》)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直接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的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我们党长期以来注重司法公正的实现。如材料一所言,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其中在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构方面取得的成就,可以概括如下:
首先,在机构的设置方面,进一步健全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检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其次,在具体制度的建设方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加大了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了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再次,在司法活动的监督方面,进一步加强了检察院对三大诉讼的监督,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了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建立了终身负责和倒查问责机制。
但是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待相比,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如材料二所言,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效的约束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成为造福人民的工具。
[问答题]2.【案情】
王某与郑某成立了一家公司,但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某日,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王某让郑某伪造各种贷款材料,郑某伪造了部分材料,同时欺骗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让保险公司对其贷款提供保险,保险公司未能识破骗局而同意。王某与郑某从银行取得600万元贷款后逃匿。贷款到期后银行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进行了赔付。事后查明,王某对郑某欺骗保险公司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事实一)
王某与郑某逃往外地后,侵入陈某所有的长期无人居住的住宅内,在该住宅,生活多日。(事实二)
某日,王某趁郑某熟睡时打开郑某的手机支付宝,发现支付宝余额有3000元,而且支付宝绑定了一张银行卡。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入郑某的支付宝余额,然后从支付宝余额中将2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并删除了郑某手机上的相关短信和信息。(事实三)
次日,郑某发现银行卡里少了2万元,就问王某,王某矢口否认。郑某将王某反锁在一个房间内近50个小时,不让王某吃喝。待王某无力反抗后,郑某逼迫王某未果,遂将王某从二楼推下,致使王某重伤,郑某随后逃走。(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郑某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仅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既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也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二者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
2、事实一中,王某行为的定性(包括犯罪形态),可能存在哪些观点?各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
3、关于事实二,王某与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4、就事实三的认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
5、就事实四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对郑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重伤)罪。请问这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是什么?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回忆版真题,答案解析仅供参考】
1、观点一:郑某仅对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诈骗罪。理由如下:(1)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意味着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即认定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相当于贷款本息的保险金。(2)郑某伪造各种贷款材料,使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对两人的贷款行为进行保险,并在二人携款逃匿后进行赔付,保险公司最终遭受了财产损失,郑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既遂。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进行了赔付,银行并未遭受实际损失,因此,郑某对银行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该观点不足之处:(1)不能说明素材的同一性。因为行为人不仅让保险公司为自己提供了保险,而且骗取了银行的贷款,贷款出自银行,而非出自保险公司。认为郑某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则难以评价对贷款本身的骗取行为;(2)仅凭银行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进行权利救济,因而没有财产损失,就否认郑某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混淆了作为诈骗罪成立要件的财产损失与财产损失追回保障机制。在银行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王某与郑某从银行取得600万元贷款后逃匿时,银行就已经产生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进行了赔付,仅是银行基于财产损失追回保障机制挽回了损失。
观点二:郑某既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也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二者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理由如下:(1)郑某对银行实施了欺骗行为,即以骗得的保险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就是一种“欺骗”行为,银行发生了认识错误,倘若银行知道真相,就不可能向行为人发放贷款,行为人带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此时贷款诈骗罪已经既遂。(2)行为人欺骗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贷款诈骗进行保险,是手段行为,而贷款诈骗则是目的行为。由于这类案件比较常见,认定二者之间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是合理的。
我认为,观点二比较合理。行为人实施了两个欺骗行为,使不同的法益主体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造成了两个法益侵害事实,两行为之间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当注意的是,以牵连犯论处不是只认定为一罪,而是认定为数罪,在起诉书与判决书中都必须说明前行为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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