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模拟试题二

1.【论述题】【案情】

材料一: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正式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力图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着力破解査人找物难题,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10多个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即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相关信息,对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全国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系统,为3440.3万余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1800.9亿元,查询到车辆3100.1万辆、证券522.1亿股、船舶36.3万艘、互联网理财存款32.5亿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确立以网络拍卖为原则、委托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减少了拍卖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拍卖成交率和成交价,也为当事人节约了佣金、降低了成本,同时有效遏制了司法拍卖中的腐败,实现违纪违法“零投诉”。自2017年3月1日至年底,全国超过3000家法院共计上拍标的物22.8万件,除仍在公告中等情况,已成交10.6万件,成交额2311亿元,标的物成交率82.36%,溢价率53.66%,为当事人节省佣金71.2亿元。

特别是,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959.4万人次,限制购买飞机票936.4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367万人次,184万人次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初步形成。

材料二:2018年1月24H,荣昌区法院成功办理重庆全市首起通过“易诉”平台立案并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告张某春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居民,与荣昌区居民吕某勇因离婚后小孩抚养产生纠纷,在获悉“易诉”平台运行后,他在网上注册并按要求提交了立案申请。荣昌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网上平台看到申请后,立即进行了办理。随后,该案被移交到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人民法院紧跟步伐,建设智慧法院,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人民法院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已累计直播庭审案件超过56万场,总观看量超过42亿人次,38206名员额法官直播庭审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访问总量突破125亿次,累计公开裁判文书超过4131万篇,包含11100余篇民族语言文书,日均访问量达1581万人次,单日最高访问量达5000多万人次。

【问题】

联系材料,请结合智慧法院的建设,谈一谈你对科技、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认识。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我的回答:

参考解析: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智慧法院的建设,是现代科技与传统司法有机融合的典范,对于推进实现司法工作的现代化、科技化,有效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意义重大。

智慧法院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建设各类智能化平台,提升执行效率。一批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成功上线并推广应用,为法官执行提供数据分析等智能服务,帮助法官提升执行业务能力。没有信息化就没有人民法院工作的现代化,通过信息化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智慧法院,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的必然选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有效手段,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支撑。

人民法院利用高科技,利用互联网,正式向执行难全面宣战,能够有效地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正如材料所提到的一样,确立以网络拍卖为原则、委托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减少了拍卖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拍卖成交率和成交价,也为当事人节约了佣金、降低了成本,同时有效遏制了司法拍卖中的腐败,实现违纪违法“零投诉”。

智慧法院代表着一次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的重大革命。人民法院主动拥抱现代科技,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人民法院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并将其与司法体制改革一起作为推动法院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要依靠科技创新为法院现代化注入新动力,树立全球视野,加强理论研究和科技创新,着力研究构建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为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注入智能化新动力。

2.【案例分析】【案情】

李某在商场排队买单时,见前一顾客张某正掏出手机支付宝的二维码给售货员,后面的李某迅速拿起自己的手机,在后排扫了张某的二维码,进而使张某支付了5万元。张某对此毫不知情。(事实一)

李某用上述的5万元开办了一个色情网站,吸引了不少用户。根据网站规则,要浏览色情图片,必须先交付50元注册费。李某在该网站设置了木马病毒,使得注册用户苏某在支付50元时,实际上被扣除了5000元,但苏某毫不知情。随着用户的增多,该色情网站的浏览量逐步增大,李某便在该网站上以出售商品的名义非法获取顾客的钱财,网站上架了一款存储了大量色情视频的笔记本电脑(标价:10000元),顾客巫某向该网站支付了10000元之后,李某并没有发货。(事实二)

李某通过虚假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实名认证的微博“正义的化身”。购买大量粉丝,一个月期间,其微博粉丝数量达到100多万。某日,李某发布微博并附上链接,要求大家成为其VIP粉丝,就要填写链接所附的表格,内含银行卡信息。一些不明真相的“疯狂粉丝”,点击该链接,并填入自己的银行卡相关信息。但该链接中含有木马病毒,累计扣除“疯狂粉丝”10万余元。此外,随着其微博影响力增大,李某还在其微博橱窗销售当红港台明星曾经使用过的水杯、手表、皮带等,并附上了付款链接。粉丝们支付出了巨额款项购买了上述物品(如成本价仅为500元的水杯,冒充明星使用过的,价格变为5万元),但上述物品并不是明星使用过的,是李某通过淘宝网店低价购买所得。(事实三)

李某进入某大学教室,中午放学期间,教室空无一人,看到课桌上有一部NOKIA手机(私人定制版,实际价值50万元,但李某认为仅值5000元),他误以为该手机是学生遗忘在教室的,实际上该手机是学生乐某的,乐某正在上卫生间。李某在拿该手机时,乐某在教室后面目睹了一切,但害怕惊动李某而不敢吱声。后李某将该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事实二中,李某对于5000元构成何罪?对于10000元构成何罪?

3.事实三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事实四中,李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其主观上认为手机仅价值5000元,应如何处理?

我的回答:

参考解析:1.李某偷扫他人二维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本质在于,取走被害人财物没有与被害人进行沟通,被害人并没有“交付”财产给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

本案中,李某偷扫他人的付款二维码,被害人张某对被支岀的5万元毫不知情,李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李某对于前4500元,成立盗窃罪,对于后10000元,成立诈骗罪。盗窃与诈骗的共通之处在于,都是非法获取了被害人的财物。二者的区别在于,取走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是否知情,是否与被害人进行过沟通。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取走被害人的财物,并没有经过被害人的同意,行为人取走被害人的财物是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愿,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而诈骗罪,行为人取走被害人的财物,与被害人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沟通”,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如何转移至犯罪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主观上是知情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交付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在支付50元注册费时,被李某设置的木马病毒扣除了5000元,对该4500元的支出,被害人毫不知情,李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对于后续被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模拟试题二.docx¥4.00

周付会员¥3.00
月付会员¥2.00
季付会员¥1.00
已付费?登录刷新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泽熙美文 »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模拟试题二

评论 抢沙发

更好的WordPress主题

支持快讯、专题、百度收录推送、人机验证、多级分类筛选器,适用于垂直站点、科技博客、个人站,扁平化设计、简洁白色、超多功能配置、会员中心、直达链接、文章图片弹窗、自动缩略图等...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