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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模拟真题一

1.【论述题】材料一:法治和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摘自习近平《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

材料二: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岀代价。

——摘自《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学习会议上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谈谈如何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答题要求:

1.不少于600字;

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我的回答:

参考解析: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两者在社会治理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必须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将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再通过法律实施体现价值观和道德要求,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功能确保道德底线。在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中,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等,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助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借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崇德向善。

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良法善治,离不开道德作用的发挥。道德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为法律创制提供思想基础,为法律正当性提供评判标准。因此,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道德教育要突出法治内涵,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认同和信仰法律,明是非、知荣辱,以道德伦理滋养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文化氛围。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建设信仰法治、守法诚信、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社会的建设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法律和道德协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力,增强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案例分析】【案情】

王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以运煤为生。但由于运煤利润较低,所以他就打起了煤矿地磅的歪主意。某日,王某听闻有一种地磅解码器,可以遥控改变过磅重量,达到多装少称的目的,于是就从外地孙某处购买了一台地磅解码器,并将其悄悄安装在自己常去的某煤矿地磅上。之后王某驾驶货车装载该矿的原煤到磅房过磅时,利用事先安装在电子地磅下的地磅解码器,使地磅显示的载重量减少15吨。经鉴定,王某用此“高科技”手段多取走的原煤价值为7500元。另查明,除王某外,还有许多运煤司机都从孙某处购买过地磅解码器,孙某也知道买家购买解码器就是为了以较低的价格从矿上多拉煤出来。(事实一)

王某在运煤过程中,因多次违章被电子摄像头拍摄记分,于是请“黄牛”刘某帮忙找人“购买”驾驶证分数用于清除记分,刘某应允,谈好价格4000元。刘某找到驾驶证闲置不用的周某,请周某出面去交警大队帮王某清除记分,承诺事成之后给周某报酬4000元,周某应允。三人一起至交警部门清除王某的记分后,王某支付4000元给刘某后自行离开。刘某将要携款离开时,周某见状紧跟着刘某索要报酬。刘某威胁称“你再跟着我就打你”。周某怕事情闹大,不敢声张,刘某遂扬长而去。经查,刘某多次用相同手法介绍他人违法“卖分”,收钱后又不给“卖分者”报酬。(事实二)

王某见运煤生意越来越难做,于是转行从事食盐的生产、销售工作。在取得许可证后,王某发现将某种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销售能够大幅度降低成本,于是将这种工业用盐掺入食盐中销售,案发时销售金额为2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0万元。经鉴定,王某混入食盐中的这种工业用盐除了缺碘外,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事实三)

王某因事实一、事实三涉嫌犯罪,某夜在家睡觉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王某借上厕所之机从派出所逃跑。王某逃至情人金某家,告诉了金某实情,让金某赶紧买两张机票与自己一起逃亡境外。金某订好第二日飞往加拿大的机票后,王某彻夜难眠,趁金某熟睡时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事实四)

【问题】

1.根据事实一,分析王某、孙某的刑事责任。

2.根据事实二,分析刘某的刑事责任。

3.根据事实三,分析王某的刑事责任。

4.根据事实四,分析王某、金某的刑事责任。

我的回答:

参考解析:1.王某、孙某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王某是诈骗罪的实行犯、主犯,孙某是帮助犯、从犯。

(1)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地磅解码器欺骗煤矿工作人员,使其对王某装载的原煤重量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在未收取相应货款的情况下将15吨原煤交付给王某,给煤矿造成了7500元的财产损失,王某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主犯。

(2)孙某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地磅解码器骗取煤矿的原煤,但其销售的地磅解码器专门用于遥控改变过磅重量,达到多装少称的目的,且孙某也明知买家购买地磅解码器就是为了以较低的价格从矿上多拉煤出来。客观上,孙某提供地磅解码器对王某的诈骗行为起到了实质的促进作用,属于诈骗罪的帮助行为,主观上也有帮助王某诈骗他人的故意,所以,对孙某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刘某构成诈骗罪。

(1)驾驶证上的分数既不是现实的财物,也不是法律允许在市面上进行自由交易的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驾驶证分数确实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通过交易换取对价,且具有管理可能性与移转可能性,具备刑法中财物的属性,是一种虚拟财产,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2)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不想支付对价这一真实意愿,欺骗周某等人“卖分”,使得周某等被害人以为能够用自己驾驶证的分数换取相应的报酬,进而去交警大队按照刘某的指示为他人清除记分,处分了自己驾驶证分数这一虚拟财产,但最终未获得报酬,遭受财产损失,刘某构成诈骗罪。

3.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1)王某将工业用盐掺入食盐中销售,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成立本罪既遂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而本案中王某的销售金额只有2万元,故不成立该罪既遂。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王某销售金额2万元乘以3为6万元,再加上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10万元,最终是16万元。所以王某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2)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盐虽然属于食品,但本案中王某混入食盐中的工业用盐除了缺碘外,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所以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以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王某在食盐中混入缺碘的工业用盐,可能会导致食盐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本案中不存在相应情节,所以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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