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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模拟试题

1.【单项选择题】下列哪项构成无权代理?(  )

A.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明知时迁窃取乙公司技术秘密的事实,依然与时迁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对此需要甲公司追认张某的行为,乙公司方可向甲公司主张赔偿

B. 甲拾得乙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导致乙的名字被记入不良记录名单

C. 某学校领导在职称考试中,让一位在编教师代其参加考试

D. 甲在一次外出旅游之际,遇到上好的玉石,由于知道其邻居乙喜好玉石,于是以乙的名义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玉石

正确答案:D

参考解析:认定无权代理的思路是,要构成无权代理,必须要有委托授权代理,有委托授权的代理,必须是法律行为。故在判断是否无权代理之时,首先要看是不是法律行为,若不是,即可直接排除。

法人需要对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行为后果负责。不需要追认,且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是代表关系不是代理关系,A错误。

B项的行为构成对于姓名权的侵犯,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法定后果,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错误。

C项是替考行为,不可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效力,是违法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范畴,故不能无权代理,错误。

D项中是买卖行为,属于典型的法律行为,由于没有得到邻居的授权,故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正确。

2.【单项选择题】甲有儿子,乙(8岁)和丙(4岁)。甲赠与乙A房,赠与丙B房,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需要租赁房屋两套,于是委托甲,并授权甲代自己租赁房屋。甲一方面代理乙和丙,一方面代理丁分别订立了乙丁之间、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对于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B. 甲对于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C. 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需要经过丁同意方可发生效力

D. 丙丁之间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丁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据此,原则上不得进行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除非获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或认可,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失。因此,如果出现了虽然形式上符合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但却不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也应当有效。

本题中,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乙、丙是被代理人。甲在赠与房屋给乙、丙之时,从形式上看,甲是乙、丙的代理人,是代理乙、丙与自己交易,符合形式上的自己代理,然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这种行为不会给被代理人乙、丙带来损失,故甲对于乙丙的赠与行为均为有效,AB错误。

在将房屋进行出租之时,甲一方面代理丁,另一方面又代理自己的儿子乙、丙,这种双方代理明显存在利害冲突,故签订的租赁合同需经丁的同意方可发生效力,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乙、丙进行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乙、丙的同意,故C正确,D错误。

3.【单项选择题】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

A. 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 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甲将房屋卖给乙,乙基于有效的合同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项正确。

丙是甲的继承人,继承甲的房屋所有权与买卖合同关系,故乙可以对丙主张有权占有,B项正确。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只能约束合同的相对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丁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有权要求乙返还房屋,乙无权基于其与甲(及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丁主张有权占有,故D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4.【单项选择题】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无人居住,但是房产证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二人感情不和,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判决生效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约定6月25日办理过户登记。6月20日,乙得知此事,将甲无权处分房屋的事实告诉了丙。丙认为,在订立合同之时,自己并不知情,因此,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甲按照丙的请求,在6月2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5月15日开始,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法院判决,归乙所有

B. 甲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 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丙可以善意取得

D. 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丙不可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依据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获得所有权的,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时获得。题中5月15日判决生效,乙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故A正确。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效的,故B正确。

《民法典》311条第1、2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不动产要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登记之前是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的,故D正确。

在认定无权处分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是在动产交付和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时。本题中,由于在过户登记之前,丙知道了甲无权处分的事实,因此,即使在过户登记之后,也不能善意取得,C错误,当选。

5.【单项选择题】甲将汽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并交付,后甲从乙处借回该车,并以16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车仍由甲占有。乙得知后,要求甲、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 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赔偿

B. 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丙连带赔偿

C. 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D. 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四方面的要件:一是无权处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二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或交付。另,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公示方式为交付而非登记,且善意取得中的观念交付只能是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而不包括占有改定的情形。

本题中,甲将机动车出卖于乙并交付后,已无所有权,再行出卖于丙属于无权处分。因甲与丙约定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求,故丙无法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乙依然是所有权人,故A、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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