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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卷二》冲刺试卷三(题库)

[单选题]1.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岁的甲将压岁钱200元送给身患绝症的表姐乙,此行为有效

B.甲与乙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你帮我将丙打成重伤,我就给你1万元作为酬谢。”此行为有效

C.甲对乙说:“若有一天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送你一部iPhone6。”此行为有效

D.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如甲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此协议已成立但未生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甲的行为无效,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中“打成重伤”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中“太阳从西边出来”属于不可能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C选项亦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D选项中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成立但未生效,故D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单选题]2.甲、乙、丙、丁按照3:4:2:1的份额共有一套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可以决定将房屋出卖.无须经过丙、丁的同意

B.如甲将其份额出卖侵犯乙、丙、丁的优先购买权,则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要将其份额出卖,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由甲决定卖给谁

D.如甲要将其份额出卖给乙,丙、丁均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的份额已经超过2/3,可以决定出卖房屋,故A选项正确。

侵害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306条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只有共有人向外转让才存在。故D选项错误。

[单选题]3.甲拥有数套某知名小学的“学区房”,乙为了孩子入学便利,请求甲转让一套,甲予以拒绝。乙便以公开甲的婚外情为要挟,最终使甲答应卖房,但合同价格明显高于一般房屋。合同签订不久,由于教育部门调整小学招生政策,乙小孩不可能在该小学入学。乙欲废止该房屋买卖。乙的下列哪一诉由能得到法院支持?()

A.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合同

B.以胁迫为由,诉请撤销合同

C.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D.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双方订立合同时,因学区房的特殊性,其价格高于一般房屋,且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困境和己方经济优势迫使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可撤销事由。A选项不当选。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确实存在胁迫情形,但甲是受胁迫方,乙是胁迫方,只能由甲享有撤销权。B选项不当选。

涉案买卖合同订立基础在于房屋定位为“学区房”,后由于政府政策改变,该房屋对于乙失去了“学区房”意义,这也是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知,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继续按照“学区房”价格履行合同,对乙不公平。根据《民法典》第533条乙有权提请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C选项为本题正确选项。

乙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政策调整虽属于不可抗力,但对乙而言并不构成“合同目的落空”,不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成立事由。D选项不当选。

[单选题]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子公司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

B.甲公司须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能对抗丙公司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概括转移。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55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则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也不能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单选题]5.甲开发商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A.如果乙诉甲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胜诉判决生效,即可取得所买房屋的所有权

B.如果甲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则甲丙买卖合同无效,故丙不可以取得所有权

C.如果甲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则甲丙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丙不可以取得所有权

D.如果甲乙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之前,预告登记继续有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据此,A项中的法院判决,并非是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物权变更之诉的判决(“将甲的所有权判归乙所有”),而是物权给付之诉的判决(“责令甲向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该判决并没有变动物权的法律意义,A不选。

《民法典》第2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甲擅自将乙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屋,出卖给丙,丙不能取得物权,但是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可发生债权效力,B不选,C选。

《民法典》第221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据此,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D不选。

[单选题]6.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21条第1款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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