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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45

不定项选择题

1.  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

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

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

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正确答案:B

[考点] 法与道德的区别

[解析] 法律非常重要,但也是有局限的,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如“同居关系”“情谊关系”。故A项错误。

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不能用道德的标准来处理法律问题,但是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往往要参照道德进行价值判断。故B项正确。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即没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在民商领域也可以用非正式渊源进行裁判。因此道德规范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有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故C项错误。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军队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道德不具有这一特征,没有国家强制性。故D项错误。

2.  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经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B.经调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可以作为调查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调查工作

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正确答案:C

[考点] 各级人大的职权;调查委员会

[解析] 《监督法》第40条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1/5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有两个:(1)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没有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权。故A项错误。

《监督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所以,B项中的专家并不具有委员身份,委员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产生的。故B项错误。

《监督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故C项正确。

《监督法》第43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也即,调查委员会并非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故D项错误。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正确答案:AC

[考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析] 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我国司法解释不是由个案裁判引起,而是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一般性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故A、C项正确。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题中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并非简单的文义解释,而是需要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其最终目的是取得公正的结果。故B项错误。

《立法法》第104条第2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D项错误。

4.  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汗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

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

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正确答案:B

[考点] 清末司法体制;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其扩大

[解析] 随着鸦片战争的开始,外国侵略者在华领事判决不断扩充。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在租界内设立了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本题正是通过历史上著名的“苏报案”来考查考生对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的认识与理解。该案由谳员、上海知县、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中国人进行审理,而非由清廷独立审理,表明了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故B项正确。

A、D项均与题目无关,C项不是外国人受限制,而是领事裁判权对中国独立的限制。故A、C、D错误。

5.  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D

[考点] 宪法中经济制度相关知识

[解析] 1919年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并将经济制度引入宪法,使德同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自此,经济制度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故A项正确,不当选。

经济制度是经国家确认调整经济关系的制度,它由宪法、法律、政策等构成。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对经济关系特别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故B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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