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合理行政原则要求?______
A.复议机关区政府允许申请人甲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B.税务局因乙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而对其从轻处罚
C.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赋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禁品的权力
D.规划局一次告知申请人丙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内容
正确答案:B
[考点] 行政法基本原则
[解析] 本题考查合理行政原则的相关内容、,合理行政原则的三项内容中,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比较好理解,而公平公正原则一般不被人注意。本题主要考查此项内容。四个选项分别涉及程序正当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以及高效便民原则。其中,C选项构成主要干扰项,需要考生对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效能原则有较好的把握。
选项分析:
A选项符合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该原则的第一项内容即是行政公开原则,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A选项不当选。
B选项符合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该原则的第二项内容是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B选项中,税务局在对乙企业作出处罚时,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2条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其从轻处罚,符合合理行政原则要求,当选。
C选项符合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该原则的第一项内容为行政效能原则,即为保证行政机关完成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的职责,需要立法赋予其必要的管理手段。C选项不当选。
D选项符合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该原则的第二项内容为便利当事人原则,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尽量为相对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减轻当事人办事的成本和负担。D选项不当选。
2. 袁圆的储蓄一直由其母李翠华保管处理。2022年3月,李翠华在信托公司业务员贾某的建议下,以袁圆的名义购买了某信托理财产品。对此,李翠华和贾某口头约定委托信托财产100万元,为自益信托等。随后李翠华用袁圆的储蓄卡向贾某账户转账成功。袁圆对购买理财知情,但并不清楚购买哪一产品。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因购买该信托理财产品非袁圆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信托不能成立
B.袁圆可依据《信托法》,撤销该信托
C.因未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可主张该信托不能成立
D.因贾某系信托公司员工,袁圆可主张该信托成立
正确答案:C
[考点] 信托的设立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信托的设立方式。设立信托可以采取信托合同、遗嘱或者其他书面文件的形式,但无论如何都须为书面方式。此外,设立信托的行为也系法律行为,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分析也应适用,即可以代理的方式为之。考生在分析信托法问题时,除紧扣信托法的特殊规定外,也不要忘记民商法一般规则的适用。
选项分析:
A、B选项考查设立信托法律行为的效力。虽然购买信托产品系袁圆的母亲作出,但是从袁圆的储蓄一直由其母保管处理,且其母可以用储蓄卡支付等事实能够判断:二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A选项、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同时还需考生注意,B选项中提到的依据《信托法》撤销信托的权利,系委托人的债权人在因信托设立损害其债权时的权利,与一般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撤销权不同。
C、D选项考查的是信托设立的要式性。《信托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贾某系信托公司员工,可以认为其依职位有权代理信托公司进行信托行为,但只有书面信托合同签订,信托才能成立,此系《信托法》的特别规定。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3. 大湖矿业公司拟增资1000万元,明确表示由德利公司认缴。德利公司和大湖矿业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后,因资金原因,又与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人将500万元委托给德利公司定向投资于大湖矿业,该信托为自益信托等。2022年5月10日,甲、乙、丙三人将500万元款项汇入德利公司账户。德利公司于6月1日自该账户汇出1000万元至大湖矿业。7月,德利公司破产。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乙、丙就该500万元对应的股权享有信托受益权
B.因德利公司被宣告破产,该信托终止
C.甲、乙、丙得就500万元向德利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D.该信托因实际导致甲、乙、丙获得大湖公司股权而无效
正确答案:C
[考点] 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信托法中信托的设立。《信托法》是2012年新列入考查内容的部门法。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的设立是信托法律关系适用的起点,也是信托纠纷中重要的内容。信托的设立需要满足“三确定原则”,即确定的信托目的、确定的信托财产及确定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三个原则缺一不可,否则信托不得设立。其中“确定的信托财产”要满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求,要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区分。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题涉案情,虽然存在明确的信托目的和受益人,但信托财产汇入受托人账户,且受托人自该自用账户汇出投资,不符合确定的、独立的信托财产的要求,因此该信托未能设立。
选项分析:
从命题和解题思路分析,该信托由于缺少明确的信托财产,未能设立,甲、乙、丙等人自然也就不是信托受益人,不享有信托受益权。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同样,基于信托未能设立,德利公司也并非受托人。而且,即使信托设立,受托人被宣告破产的,也仅产生更换受托人的效果,并不使信托终止,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信托未能设立,因此也就不产生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甲、乙、丙仅得主张返还,因此得就500万元债权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考查的是信托目的和信托无效。《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考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可知,股权代持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并不当然无效,同理,该信托的股权投资也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当然无效。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4.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江南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江南市政府作专项工作报告
B.河东市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河东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C.由于近期环境污染非常严重,湖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湖西市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D.经组织调查发现,海北市发生重大腐败窝案,多名副市长牵涉其中。海北市长高某可向海北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副市长吴某、袁某、陈某的撤职案
正确答案:D
[考点]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监督法》专项考查)
[解析] 本题属于对《监督法》的专项考查。四个选项分别选取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四种监督方式正确解答本题,考生需要深入理解《监督法》的相关规定。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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