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某借款80万元,由郑某提供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应向吴某所在的A区法院起诉。郑某与吴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的B区法院起诉,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后因周某未按期还款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吴某起诉周某,可将郑某列为第三人
B.吴某起诉周某,可追加郑某为共同被告
C.吴某可向A区法院起诉周某和郑某
D.吴某可向B区法院起诉周某和郑某
正确答案:C
[考点] 特殊地域管辖、必要共同诉讼
[解析] 《民法典》对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类型认定作出重大改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涉及担保合同的管辖规则作出调整,本题以此为素材,对一般保证纠纷的当事人确定以及管辖法院予以考查。顺应法考的融合化命题趋势,本题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融合命题正确解题的关键点有三:首先,要了解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一般保证;其次,应结合先诉抗辩权原理,把握不可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规则;最后,把握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质,依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题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考查范围广,难度较高。C、D选项的互斥设计,客观上降低了题目难度。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案中郑某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据此,债权人吴某仅起诉债务人周某,法院应予受理,不必追加郑某为共同被告,郑某也不属于第三人。选项A和选项B均错误。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据此,吴某一并起诉周某和郑某,应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应向A区法院起诉。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2. 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民达公司。在筹备过程中,甲以自己的名义与笔墨公司签订办公桌买卖合同,乙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纸砚公司签订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均未付款。甲在搬运设备到经营场所途中不慎将路人丁撞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当民达公司成立后,则办公桌买卖合同的责任只应由民达公司承担
B.无论民达公司成立与否,丁可以请求丙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C.无论民达公司成立与否,纸砚公司可以请求乙承担合同责任
D.当民达公司未成立时,纸砚公司可以任意向甲、乙、丙请求支付设备价款
正确答案:D
[考点]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公司设立中责任承担的相关知识点,通过公司设立中产生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来设计四个选项。其中需要注意发起人为履行设立公司职务而产生责任的主体认定,即在什么情况下责任由实施该行为的发起人承担、什么情况下由公司承担、什么情况下共同承担。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设立中公司的合同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发起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并非免除甲的合同责任。选项A错误,不当选。
B选项考查公司设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产生的侵权责任,只有在公司未成立时其他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选项B错误,不当选。
C选项考查公司设立中产生的合同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公司设立后合同相对方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由于乙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纸砚公司签订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当民达公司成立后,该合同当事人为民达公司和纸砚公司,不包括乙。故民达公司成立后,纸砚公司不得请求乙承担合同责任。选项C错误,不当选。
D选项考查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当公司未成立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当民达公司未成立时,纸砚公司可以任意向甲、乙、丙请求支付生产设备的价款。选项D正确,当选。
3.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D.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
正确答案:B
[考点] 国务院的职权
[解析] 本题名为考查“国务院的职权”,但并未考查《宪法》第89条所列举的国务院的常规性职权,而是考查《立法法》赋予国务院的“法律解释请求权、裁决法律冲突的权力”等法定权力 这是近几年法考试题的一个明显趋势。正确解答本题,需要认真研读《立法法》中有关国务院职权的条款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国务院的“法律解释请求权”。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需要解释有关法律条款之含义的问题。当国务院不能确定有关法律如何解释时,就需要提请制定法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解释。我国宪法将解释法律的权力配置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国务院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发生疑义的法律作出解释。其实,不只国务院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作出解释,其他国家机关也会产生这种需要。因而,《立法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B选项考查裁决法律冲突(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冲突)的权力。《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B选项笼统地认为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冲突的权力由国务院行使,与法律规定不符。由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冲突,涉及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冲突,完全交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进行解决,与法理不合。因此,B选项陈述错误,当选。
C选项考查国务院裁决规章冲突的权力。《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规章之间的冲突,系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交由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解决,合法合理。因此,C选项内容正确,不当选。
D选项考查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的改变或者撤销权。《宪法》关于国务院的职权条款(第89条)仅规定了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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