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1. 冯某绘制了具有新颖性的熊猫图案,德乐公司未经冯某许可将该熊猫图案印在垃圾桶上,并申请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伯恩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了一批相同的垃圾桶。喜登公司对此不知情,从伯恩公司购买垃圾桶若干用于旗下的餐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德乐公司侵犯了冯某的著作权,冯某有权申请德乐公司的专利无效
B.如果伯恩公司对德乐公司取得专利权不知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C.喜登公司没有侵犯德乐公司专利权,可以不停止使用且不支付费用
D.喜登公司侵犯了德乐公司的专利权,但可以不停止使用且不支付费用
正确答案:AC
[考点]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解析]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冯某对其绘制的熊猫图案享有著作权,德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冯某的著作权,且与此在先权利相冲突,冯某有权申请其专利无效。故A项正确。
《专利法》第77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的善意侵权者包括善意的使用或销售者,不包括制造者,伯恩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了专利产品,无论是否知情都应当认定侵权且承担赔偿责任,B项错误。
《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控制的范围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行为,不控制使用行为,喜登公司的行为属于“使用”行为,不属于权利人控制范围,不侵权。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该条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
B.该规定表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C.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
D.该规定的内容比较模糊,因而对公民不具有指导意义
正确答案:B
[考点] 权利、义务相关知识
[解析]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1)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2)义务性觇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具体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该法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时,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据此,该法条属于义务性规则。故A项错误。
该规定表明法律保护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该自由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B项正确。
法律是国家的法律,必然维护国家利益。但是同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仍然需要法律上的认可和尊重,并且国家的利益与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仍然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价值,所以存在后两者的价值高于国家利益的可能性,就此而言,国家利益并非最高的法律价值。同时,仅就法律价值而言,最高的价值是自由价值,其后依次才是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而利益价值往往属于一般价值而非最高价值,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利益仍然不是最高的法律价值。故C项错误。
该条规定属于法律规则,从属性上来说,法律规则相对于法律原则而言,更为明确、具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则一定就是明确具体的,其仍然可能是模糊的。模糊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它不具有指导意义,即使是法律原则也能够指导人们的行动。故D项错误。
3.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
B.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
C.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批准
D.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正确答案:A
[考点] 基层群众自治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项正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由此可见,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可办理,不必报乡镇府批准。故B项错误。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属于居委会的自治事项,仅需向基层政府备案即可,而不需要批准。故C项错误。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由此可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居委会的设置和变更。故D项错误。
4.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______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正确答案:C
[考点] 非正式法律渊源的种类及其效力;判例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地位和效力
[解析]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义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本题中,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效力仅及于该案,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故A项错误。
判例法,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周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权南立法机关行使,法官没有立法权,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判例法。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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