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1.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正确答案:C
[考点] 宪法的修改程序、修改机关、修改方式与公布方式;全国人大职权
[解析] 我国宪法结构包括: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并未有专章规定宪法修改。但《宪法》第64条规定了宪法修改问题,具体为: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见,只有全国人大有修宪的权力。故A、B项正确。
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五次修正案均为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已成宪法惯例。故C项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60条第2款规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无论名投票方式表决。故D项正确。
2. 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______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B
[考点] 法律关系的分类
[解析]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认识角度,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国家适用法律制裁,违法者必须接受制裁。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①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为,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分为:①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②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是依赖于主法律关系而产生,处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本题中,债权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担保关系(质押关系)属于调整型法律关系、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相对于债权关系的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诉讼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D项中的债权关系是一种调整性法律关系,但并非是相对于质押关系而言。注意:在上述法律关系的分类中,只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是具有相互依赖性和相对性而言,其他类型都是独立存在的。
3. 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被告看望老人次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B.《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
C.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规定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D.法院判决主要是依据道德作出的
正确答案:D
[考点] 法律规则;权利与义务
[解析] 法律规则预先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具有确定性、明确性的特点,但是法律规则必须以语言的形式呈现出来,而语言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所以实践中需要法官自由裁量。题干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望的次数,因此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故A项正确。
该法条规定了家庭成员关心老人的义务,包括“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积极义务,以及“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的消极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故B、C项正确。
该法条属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法院据此判决,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道德。当然,该规则本身也是道德规则,是道德内容的法律化。故D项错误。
4. 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______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正确答案:ABD
[考点] 秦汉刑罚中的徒刑类型
[解析] 秦代刑法包括八大类,五大主刑:笞、徒、流放、肉、死刑;三大附加刑:髡、耐等羞辱刑,赀刑(经济刑),族和收(株连刑)。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其中徒刑主要有:(1)城旦舂(男犯筑城墙,女犯舂米做饭,5年);(2)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鬼神砍柴,女犯为祭祀鬼神做饭,4年);(3)隶臣妾(男犯收为臣,女犯收为妾,3年);(4)司寇(伺察寇盗,2年);(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故本题A、B、D项正确。另外,弃市为死刑,意指杀人后不准收尸,不是徒刑,故C项错误。
5. 甲与乙办理结婚登记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作为甲、乙的结婚用房,两家共同商定将房子登记在乙名下。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决定离婚。离婚时房屋已经升值至500万元。关于房屋及自然增值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房屋归乙单独所有
B.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房屋的自然增值属于乙单独所有
D.房屋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BD
[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较为单一,即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的简单考查,只要考生熟悉该条,本题即可轻松应对。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中的约定。
选项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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