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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72

不定项选择题

1.  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正确答案:C

[考点] 宋代法律和相关制度

[解析]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订,同年7月完成,由宋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故A项正确。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故B项正确。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宋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宋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故C项错误。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除死刑不折外,笞杖徒流皆可折为杖刑,流刑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加役流配三年。故D项正确。

2.  范华原系J县人民法院审判员,2015年5月辞职,2016年1月加入K县某律师事务所成为专职律师,其兄范国于2015年1月至今担任K县法院副院长。下列案件中,范华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______

A.2017年1月,J县法院审理的其子范小某故意伤害案

B.2018年7月,J县法院审理的其表弟何某受贿案

C.2017年1月,K县法院审理的其好友赵某贪污案

D.2018年1月,K县法院审理的其好友黄某诈骗案

正确答案:ACD

[考点] 辩护人的范围、任职回避

[解析] 本题以小案例的形式考查了辩护人的范围以及任职回避这两个考点,重在考查法官离职后担任辩护人的限制及其例外。解题时,一是要注意题干中给出的时间,判断是否离职后2年:二是要注意地点,判断是否属于原任职法院;三是注意题干及选项中有专门说明的特殊身份。

选项分析:

本题看似牵扯的因素较多,容易混淆,但只要厘清思路,不难判断。

首先,4个选项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A、B两个选项,都是在原任职法院;第二类是C、D选项,都是在其他法院。

其次,再进一步分析,根据《法院解释》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注意,对于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人是永久性禁止,没有2年的时间限制,所以A、B选项中的时间实际是干扰因素,无须考虑。只需要考虑被告人的身份,与辩护人之间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因此,A选项中为其子辩护是可以的,B选项中为其表弟辩护(非近亲属)是不行的。

再次,C、D选项涉及在其他法院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根据《法院解释》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因此C、D两个选项的区别就在于C选项是在2年内,D选项是2年后。至于题干中提到“其兄范国于2015年1月至今担任K县法院副院长”实际是个干扰性表述。考生可能会误认为属于《法院解释》第4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但是,第3款并非规定的是近亲属,而是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不适用该款。也有考生可能会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条第1款:“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第4项规定了兄弟姐妹关系,但影响的是回避的问题,并非限制其担任辩护人。即其兄范国不能担任范华作为辩护人的案件的审判员或者在审委会中参与讨论该案件。基于此,所以D选项比较容易判断,离职后已满3年,且不在原任职法院,所以D选项是可以的。

最后,稍有难度的是C选项,有考生可能基于前面的分析就排除了C选项,而忽视了一点,担任辩护人既可以以律师身份,也可以以非律师身份,即《刑诉法》第33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结合前述《法院解释》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也只是禁止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如果是非律师身份,比如C选项中的“好友”,也是可以的。所以C选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3.  下列关于仲裁制度及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不受仲裁委、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如果仲裁员尚未审结的案件已满20件,则不应当再接收新的仲裁案件

C.某仲裁机构直接根据网络借贷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制作先予仲裁裁决书

D.被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若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但无需回避

正确答案:A

[考点] 仲裁员的职业道德

[解析] 《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A项正确。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3条规定:“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B项错误。

最高法就广东高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C项错误。

《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D项错误。

4.  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______

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

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

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正确答案:ABC

[考点] 法的概念;法与道德

[解析] 国家法在大陆法系,一般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而形成的法,包括制定法与习惯法(不成文法):而在英美法系,则还包括判例法。“国法”不等于国家法,“国法”包括国家法,还包括其他执行着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故A项错误。

国法,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关键在于强调法与国家的关系,以区别于其他法的概念。其外延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不成文法)、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仅指国家制定法,故B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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