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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83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饭店招用乙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根据设定的情况,下列选项错误的是?______

A.因甲强迫乙加夜班,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B.因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乙工资,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

C.在试用期内,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D.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乙有权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C

[考点] 劳动法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ABD项正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C项错误。

2.  下列哪一情形不成立自首?______

A.甲得知郑某欺负其父,遂持刀赶至郑家,刺伤郑某,郑某也用木棍打伤甲。甲在医院治疗期间委托其姐代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情原委及刺伤郑某的事实。后甲在庭审期间称其是正当防卫,不成立犯罪

B.乙因口角将妻子关某杀害后,服用安定药欲自杀。乙的亲属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看管熟睡昏迷中的乙以防止逃跑。后警察赶到,家属带领公安将乙抓获,乙醒来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C.丙和曹某共同抢劫,后丙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赃款去向,但对曹某参与抢劫只字未提

D.丁因涉嫌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正确答案:C

[考点] 自首

[解析] 自首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在历年考题中也考查得比较频繁。关于自首的理论并不深,需要牢牢记住自首的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另外,考生需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数考题在司法解释中均能找到答案。

选项分析:

首先,代首也是自动投案的一种形式。代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有投案自首的诚意,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司法机关而明确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其次,只要犯罪人如实交代对认定犯罪行为性质具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与情节,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该影响自首的认定,为自己辩解是人之本能,也是合法权利。因此,甲如实供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且持刀刺伤郑某的事实,意味着将影响行为定性的犯罪事实都作了如实交代,只是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自首。A项不当选。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例中的亲友主动报案,但是基于客观原因未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实际上,亲友将乙看管等待公安,和将犯罪嫌疑人送去公安局,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都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B项不当选。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丙尽管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没有交代同案犯,不能认定为自首。C项当选。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口头传唤并不属于强制措施,丁也未受到讯问,同时,经传唤到案仍然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应认定为自首。D项不当选。

3.  李某、夏某与韩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某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擅自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收益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D.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无效,应恢复原状

正确答案:A

[考点] 合伙企业法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项。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正确答案:A

[考点] 企业破产法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故本题选A项。

5.  关于抢劫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准备去乙家借车,在征得乙同意后进入乙家,甲趁乙在厨房做饭时翻抽屉发现一部手机,正想装入口袋时被乙发现,甲持木棍殴打乙后逃跑。甲成立入户抢劫

B.甲深夜尾随乙,在其开门时持刀威胁,强行进入乙家中,甲在二楼持刀朝乙头部和手臂各砍了一刀后,捆绑乙的手脚,后至一楼搜寻财物。乙将身子伸出窗外呼救并逃跑时坠楼身亡。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C.甲为房屋中介人员,以约客户看房的名义将客户骗至待出租的空房后,持刀实施抢劫。甲成立入户抢劫

D.甲(15周岁)在入室盗窃时被人发现,持刀威胁屋主不要报警后逃跑。甲成立入户抢劫

正确答案:B

[考点] 抢劫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本题的四个选项均改编自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对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考查非常细致,考生在复习时如果对于抢劫致人死亡、入户抢劫等问题理解不够深入,非常容易出错。

选项分析:

A项涉及因正当原因经户主同意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他人住所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据此,甲是因正当理由入户而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了转化型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A项错误。

首先,甲的行为显然属于抢劫。其次,认定是否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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