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A市B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以吴某经营的出租房不符合《消防法》规定为由,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来,派出所民警在复查时发现吴某未改正到位。经立案、调查询问,B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省公安厅制定的《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下称《意见》),决定对吴某行政拘留3日。后吴某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对《意见》的审查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吴某缴纳100元保证金后,拘留决定可暂缓执行
C.吴某在起诉之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D.若《意见》不合法,法院应在裁判理由中阐明《意见》的违法问题
正确答案:D
[考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治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起诉与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
[解析] 本题为综合题,考查以下内容: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第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第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制度。四个选项中,B、C、D选项具有一定难度,需要考生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较好的掌握。
选项分析:
本题中,B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根据其调查认定的吴某违法事实,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行政命令。理由为:第一,该行为不具有制裁性,区别于行政处罚。发现违法事实后,责令当事人改正,是为当事人设定了恢复被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的义务,其目的不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由此与行政处罚存在差别。第二,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理由为:一是行为实施于执法程序的终点,非作出于行政执法过程,后续没有其他进一步处理措施;二是该行为的目的不在于防止危险扩大、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主要在于恢复被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据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据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可知,C选项的说法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14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依照上述规定,当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对其违法问题作出阐述。D选项的说法正确。
2. 2018年1月5日,元某至妙姿公司工作,3个月后,公司要求签订合同,元某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拒绝签订。2019年1月2日,元某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3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经查,公司多次找元某签订合同未果,但未书面通知元某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如何做?______
A.应赔付3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B.不应赔付3倍工资,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C.应赔付3倍工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D.应赔付2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B
[考点] 劳动法
[解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题干,元某2018年1月5日进入妙姿公司工作,2019年1月2日离职,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由于元某不与妙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妙姿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元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尽管妙姿公司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在一年内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妙姿公司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但无需另行支付2倍工资。因此选B。
3.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正确答案:D
[考点] 企业破产法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D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本题中,持股20%的股东甲有权申请重整,无须提供投资者乙公司的投资承诺或者取得债权人同意。故A、B两项错误。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重整期间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因此C项错误。
4. 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判断正确的是?______
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C.价格同盟行为
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正确答案:D
[考点] 竞争法
[解析] 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故不可能是维护品牌的正当行为。因此A项错误。《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滥用支配地位往往是指某一个企业的不正当行为,而不涉及与其他企业的联合。因此B项错误。价格同盟是横向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本题中是生产商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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