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正确答案:B
[考点] 合伙企业法
[解析] 事实合伙,是指不符合成立合伙的条件,但是具有合伙的事实,法律认定为合伙的情形。事实合伙只能存在于个人合伙中,而不能存在于商事合伙中。因此A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当有限合伙人以其外部表征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为普通合伙人的,此时间该有限合伙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地位平等,即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责任。因此B项正确。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事务所等。因此C项错误。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不承认隐名合伙,因为隐名合伙实际上是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和优先接受转让股权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
2. 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正确答案:B
[考点] 合伙企业法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可见,经营管理人员须由第三人担任,因为合伙人可以通过“执行合伙事务”来完成对企业的管理。如果陈东也是合伙人,则不会用到“聘请为经营管理人员”的概念。因此,A项错误。聘请经营管理人员,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B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此,C项错误,陈东并不当然具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必须经过合伙企业的授权。《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理可得,合伙企业对第三人作为经营管理人权利的限制也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忽略了第三人的善意问题;再者,由上述C项的分析也可推知,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能享有的代理权,只是一种普通的意定代理权,从而对该种代理权的限制,只需以合法且合适方式告知第三人,即可对第二人产生效力。因此,D项错误。
3. 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______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正确答案:A
[考点] 企业破产法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可知,债权人甲的保证人可以将来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因此A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对于待履行合同,只有在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时,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才可以作为债权予以申报。本题中,辽沈公司的管理人并没有决定解除合同,债权人丙要求继续履行承揽合同,属于合同履行,即行为给付而非财产给付。因此C项错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见,海关对于辽沈公司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得申报;债权人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也不得申报。故B、D项错误。
4. 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是?______
A.甲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合同订立后,因该家用车辆转用于高危货物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甲将该事宜及时告知A公司
B.乙向B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车灯受损,乙变造相应证明,夸大损失程度
C.丙向C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因为疏忽没有告知C公司工作人员其副驾驶座位的靠座已发生损坏
D.丁向D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是其保险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的价值
正确答案:A
[考点] 保险法
[解析]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可见,即使被保险人尽了及时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因此A项正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投保人虚报损失的,仅免除保险人对虚报部分的责任,对整个合同,其并无解除权。因此B项错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C项中提到的“副驾驶座位的靠座损坏”并不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事实,故保险公司无解除权,C项错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车辆价值的,保险赔付以保险价值为最高限。该条件不构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事由,D项错误。
5. 以下不属于商业银行可以直接从事的业务是?______
A.发行金融债券
B.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C.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D.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正确答案:D
[考点] 银行业法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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