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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客观卷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1.【单项选择题】 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其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新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村委会为被告

B. 乡政府为被告

C. 村委会和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D. 县政府为被告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村委会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实际由乡政府作出,应以乡政府为被告。

2.【单项选择题】 邓丁与乡政府签订一份海湾养殖承包合同,将月亮湾承包给邓丁经营5年。后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邓丁等人依法办理确权手续,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邓丁以自己与乡政府签有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办理,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乡政府得知后转交乡治安联防队处理,乡治安联防队带民工20余人将邓丁的海湾养殖设施全部拆除。邓丁对拆除行为不服起诉应以下列哪个组织为被告?( )

A. 市政府

B.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C. 乡政府

D. 乡治安联防队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应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市政府发出通知但并没有具体实施行政权力,因此不能以市政府作为被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但其并未委托,而只是通知而已。乡治安联防队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不能单独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以乡政府的名义,受乡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

3.【单项选择题】某单位排污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经市政府批准对其作出署名为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 应当以批准的市政府为被告

B. 应当以市政府与市生态环境局为共同被告

C. 应当以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

D. 应当以市生态环境局为被告,市政府为第三人提出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参见《行诉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4.【单项选择题】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B. 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

C. 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D. 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

正确答案:A

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D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

5.【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专车司机黄某在驾驶过程中,对乙有骚扰行为。某区公安分局对黄某作出罚款2000元并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黄某对该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黄某被拘留期间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其妻子作为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

B. 如果黄某在拘留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其妻子可以作为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

C. 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乙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

D. 第三人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所以,黄某被拘留期间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其妻子作为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A选项正确。

黄某妻子仅仅凭借亲属关系,只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没有原告资格,只能作为黄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在黄某死亡后,发生了原告资格的转移,妻子像继承财产一样的,继受了黄某的原告资格,此时,继受人获得的是独立的原告资格,而非代理人。所以,B选项错误。

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如果起诉,法律身份为原告:如果未起诉,因为其他人起诉而参与到行政诉讼中,法律身份为第三人。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究竟是原告,还是第三人,关键取决于是否起诉,起诉了就是原告,没起诉就是原告型的第三人。所以,乙作为侵权关系的受害人与被诉的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选项正确。

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该法条不应与“应当通知”条款发生混淆,在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这是法院的义务。但在法院已经充分履行了义务之后,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这是第三人自己放弃了权利,法院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两个法条是不同的逻辑层次。所以,D选项正确。

8.【多项选择题】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B. 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C.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D.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正确答案:A,B,D

参考解析: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其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故A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因此B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C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规定“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D正确。

9.【多项选择题】某市政府要求其辖区的一股份有限公司在6月到9月,不得销售邻市一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否则将对其予以罚款。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股东代表大会认为市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市政府要求本公司在6月到9月这个销售旺季内不准销售某种啤酒,实际上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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