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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分类模拟6

一、不定项选择题

1.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

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正确答案:AD

[考点]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在中国请求保护,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该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办议选择法律。故D项正确,C项错误。

2.  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地同在上海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杰克与中国男性公民王某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王某欲与杰克解除婚女关系并分割财产。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英国法

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D.因上海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AD

[考点] 法律规避;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 本题题干非常清楚地说明“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杰克和王某到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9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避行为,A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杰克和王某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上海,故二者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B项错误,D项正确。

由于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适用中国法,法院应认定杰克和王某婚姻无效。一旦婚姻无效,也就不产生夫妻财产分割问题。C项错误。

3.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正确答案:A

[考点]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结婚条件适用的法律顺序是: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贝克与李某没有共同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李某的国籍国(即中国)结婚。两人的婚龄,属于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故A项正确,D项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贝克与李某结婚的手续符合德国法或者中国法的均为有效。故B项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结婚条件和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分别作出了规定。故C项错误。

4.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正确答案:ABCD

[考点] 涉外财产关系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韩国为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双方可以选择适用韩国法律。故A项正确。

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故B项正确。

该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中国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居所地,因此双方没有协议即适用中国法。故C项正确。中国、韩国和德国分别为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和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因此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该地的法律。故D项正确。

5.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BD

[考点] 涉外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姓氏、同居问题属于人身权,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李某与金某的共同经常居听地为北京,应适用中国法。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对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一方的国籍国甲国法。没有作出选择,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中国的法律。故C项错误,D项正确。

6.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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