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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二

1、多项选择题张丽(女)与王玉(女)是同厂女工,一日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张丽身体强壮,将王玉全身衣服撕下,抓住王玉头发向众人展示,对全身裸露的王玉进行辱骂,时间长达十多分钟,围观者数十人。事发后5天王玉向某区人民法院状告张丽构成侮辱罪,法院受理了此案。

诉讼中,王玉委托甲为诉讼代理人,张丽委托乙为自己的辩护人,得到法院的准许。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第10天开庭审判。法庭调查开始时,张丽以审判员李明生与王玉是近亲属为由,要求审判员李明生回避。法庭当庭做出决定,驳回回避申请。

乙为张丽作了无罪辩护。在法庭调查中,王玉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张丽对王玉的侮辱行为造成王玉身心和名誉的极大损害,要求法庭判决张丽赔偿名誉损失费。审判进入辩论阶段,合议庭发现该案一些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没有成功,合议庭经合议后做出了判决。请回答问题。

本案中有关回避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A、合议庭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处理是正确的

B、审判员李明生的回避,应由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C、如果张丽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D、如果本案书记员与当事人王玉是多年的好朋友,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他应当自行回避

答案:C, D

本题解析:本案中审判员李明生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应由院长决定回避,A、B两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本案书记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D项正确。

2、多项选择题  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答案:A, C, D

本题解析:参见《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甲逃跑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并未立案侦查,人民法院未受理案件,被害人也未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从1994年至2000年,其间经过了6年,超过了5年的追诉时效。

3、单项选择题

犯罪嫌疑人李军,男,40岁,汉族,大学文化,浙江温州市苍南县人,系某国家机关进口处干部。1998年6月,李军被派去R国进修学习半年,在某国学习期间,李军经不住金钱、美女的诱惑,被该国情报部门拉下水。

回国后,李军曾多次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李军在本年4月份去本省某县考察确定外贸加工定点厂家过程中,收受一工厂通过该县外贸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

另外,李军隐瞒已婚的事实,利用妻、女均在老家的机会,骗取结婚证明,2000年2月在省城的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与刘燕登记结婚。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第问题。

关于李军案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军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B、李军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C、本案中李军所犯三个犯罪行为应当分案由不同审级人民法院审判

D、李军案由于案情复杂,第一审管辖权冲突,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法院进行第一审

答案:B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因此,本案中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中李军的所有行为都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正确。

4、单项选择题  被告人王某1987年5月20日生,2001年8月因强奸罪和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可以旁听本案全过程的有()

A、被告人王某的表姐

B、新闻记者

C、有关证人

D、王某的辩护人

答案:D

本题解析:本案中王某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AB两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规定:“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见,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证人都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C项错误。只有D项正确。

5、多项选择题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示了一份证人丙的证言,但这份证言未在证据目录中载明,这时应如何处理?()

A、辩护人可以提出异议

B、如果辩护人提出异议,审判长则不应准许出示

C、如果辩护人提出异议,审判长仍可准许出示

D、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答案:A, C

本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5条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

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可见,在这种情形下,辩护方可以提出异议,A项正确。

不过,即使辩护方提出异议,但如果审判长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那么审判长仍然可以准许出示,B项错误,C项正确。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审判长可以宣布休庭,而不是宣布延期审理,D项错误。

6、单项选择题  D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终止审理

D、宣告无罪

答案:A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在此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何种具体的处理,根据有关法理和司法实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

第二,在侦查阶段,一律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律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在审判阶段,除第1项所列情形应当宣告无罪,第5项所列情形可能宣告无罪以外(如查明被告人确系无罪,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均应当终止审理。

本题中,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因此A当选。

如考生未受过正规法律训练,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推出结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检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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