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分类模拟122

不定项选择题

1.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正确答案:AB

[解析]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所谓同类的,其诉讼标的可以是多个,故AB项正确。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实体要求,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个,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无关,故C项错误。必要共同诉讼也涉及是否起诉、是否上诉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是完全一致的,故D项错误。

2.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为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______

A.如果乙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则甲和丙为本案共同被告

B.如果乙仅起诉丙,则法院应当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如果乙仅起诉甲,则法院应当通知丙参加诉讼

D.假如双方明确约定丙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则如果乙仅起诉丙,法院应当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BC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66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故A项说法正确。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由于本题中是明确的连带责任,故C项说法错误。如果是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D项说法正确。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故B项说法错误。

3.  王某、夏某等20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称2012年1月从甲公司团购了一批原装联想电脑,买回后发现不是原装,而是山寨版的,要求甲公司退货。法院查明该公司已售出300多台,于是,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告之凡在该公司购买假原装电脑的顾客,要求退货、赔偿者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满,登记人数有212人。后经协商推选数人作代表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予以退货并赔偿顾客相应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在公告期内没有登记的人不能适用该诉讼的判决

B.人民法院决定公告期为20日

C.顾客李某在要求登记时,应当证明其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

D.在公告期结束后,顾客张某不能证明其因不可抗力不能登记的,不得再行起诉

正确答案:C

[解析] 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8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7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4.  下列哪一(些)情形,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______

A.周某向郑某借款10万元,并由牛某担保在周某不还钱时由其向郑某还款。借款到期后,周某无力偿还借款,郑某向周某和牛某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B.华腾贸易公司借用喜哈哈食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劲松商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华腾贸易公司因未能履约而被劲松商场诉至人民法院

C.王某和李某两人为了合伙经营长途货运业务,共同出资买了一辆货车。一日王某去送货,在一个十字路口,正常驾车行驶的王某,被一辆闯红灯的货车撞上,王某当场死亡,货车也被毁,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肇事货车车主,请求其赔偿货车的损失

D.腾龙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员陈某掌握公司制造某项产品的商业秘密,后被百图科技有限公司高薪挖走,不到一个月,百图公司出品了一款与腾龙公司极其相似的产品,对腾龙公司的销售造成了很大影响,于是腾龙公司便以陈某和百图公司共同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19条,未约定担保方式的为连带责任,所以A项当选。

《民诉解释》第65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依此,B项中的华腾贸易公司和喜哈哈食品公司为共同诉讼人。

C项中该货车为王某二人按份共有,故对于货车被毁,应由共有人共同向肇事者追偿。只是本案中王某已死亡,故应同其继承人与李某共同起诉肇事者,此为必要共同诉讼。

D项中,陈某泄露腾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百图公司利用该商业秘密出品相似产品销售,在二者共同的侵权行为下,造成腾龙科技有限公司巨大损失。由此可见陈某与百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属必要的共同诉讼。

5.  赵某与康某因买卖一件玉器发生争议,赵向康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履行合同,交付玉器。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刘某称自己是该玉器的所有人,康某在刘某家里看到该玉器,说很喜欢,便借走把玩,康并非该玉器所有人,因而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刘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______

A.刘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刘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刘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

C.刘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刘某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D.刘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刘某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不能提管辖权异议。C项说法正确。AB说法错误。D项是明显的错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过他是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其参加诉讼的被告,他的诉求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他当然不是本诉的当事人,但法院将本诉讼和参加之诉合并成一个案件审理,他就当然是本案的当事人。

6.  甲由于意外事故死亡,其大儿子认为甲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财产应当由自己继承,因此没有告诉弟妹就占有了甲的财产,甲的二儿子得知后,以其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兄共同继承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甲的小女儿闻讯,向法院提交了甲的遗嘱,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判决由自己继承甲的全部财产。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的二儿子和小女儿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B.甲的小女儿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分类模拟122.docx¥4.00

周付会员¥3.00
月付会员¥2.00
季付会员¥1.00
已付费?登录刷新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泽熙美文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分类模拟122

评论 抢沙发

更好的WordPress主题

支持快讯、专题、百度收录推送、人机验证、多级分类筛选器,适用于垂直站点、科技博客、个人站,扁平化设计、简洁白色、超多功能配置、会员中心、直达链接、文章图片弹窗、自动缩略图等...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