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龙腾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共同设立,关于各股东出资情况,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甲可以用设定抵押权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B.龙腾公司在乙的出资期限到来前就破产清算,则乙的出资义务免除
C.丙以其独有的专利使用权出资
D.丁即使出资不实也不影响其获得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甲用设定抵押权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存在权利负担,不得作为出资,故A选项不当选。丙用专利的使用权出资,不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不得作为出资,C选项不当选。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视为到期,故B选项不当选。
出资不实是指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东承担补足差价的责任,并不会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故D选项当选。本题答案为D。
2. 定居在乙国的甲国人汤姆于2018年来到中国旅游,到南京用信用卡购买了一件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艺术品。随后汤姆在日本海旅游途中遇海啸失踪。汤姆的母亲得到消息后来到中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汤姆购买艺术品的交易并宣告汤姆死亡。经查明,乙国和甲国规定19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汤姆购买涉案艺术品时为18岁零7个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汤姆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即乙国法
B.汤姆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其国籍国法即甲国法
C.汤姆宣告死亡应适用甲国法
D.本案如适用外国法,则应该由法院负责所适用法律的查明
正确答案:D
[考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外国法查明
[解析]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格权的内容和侵权均适用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但依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按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大家注意,上述全部自然人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简化为“经常居所地+尽量使行为有效(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除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尽量使其有效外,其余均适用经常居所地法。用这个简单规则去做题,百试不爽。如上所述:
选项A错误。汤姆的经常居所地法乙国法认为该案中汤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根据行为地法即中国法汤姆在该案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本着尽量使其有效的规则,汤姆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B错误。如前述我国法律规则可知,自然人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本不考虑国籍国法。
选项C错误。如前述我国法律规则可知,汤姆的宣告死亡应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即乙国法。
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没有选择的,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查明。大家注意,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法律的时候,这三个机构谁受案,谁查明。本案中汤姆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情形,所以如果适用外国法,则应该由法院负责查明。
自然人方面,大家一定牢记“经常居所地+尽量使行为有效(民事行为能力)”
3. 甲向乙借款50万元,还款期限3年,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丁作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二人均未约定保证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丙的保证期间为2年
B.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C.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
D.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甲或丙追偿
正确答案:D
[考点] 保证
[解析]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丙、丁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份额,故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期间为2年,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故A、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题中,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向丁追偿。反之亦然,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 中国飞速公司向甲国(发展中国家)投资某产业,中国和甲国都是《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后双方发生投资争端,飞速公司向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提起仲裁,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中心受理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端
B.中心受理案件需要飞速公司和甲国政府的书面同意
C.各成员国不得对中心裁决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但可审查是否违反公共秩序
D.裁决作出后,甲国政府发现仲裁员受贿,甲国可以撤销该裁决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第25条规定,可知,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即争端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所以A选项错误;明确规定需“经双方书面同意”,故B选项正确。
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第54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依照本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正如该裁决是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表明公约要求缔约国不得对裁决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也不得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故C选项错误。
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第52条规定,仲裁员受贿是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但撤销的主体只能是中心,甲国政府无权撤销。故D选项错误。
5.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说法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