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白某出资100万开了一家烤鸭店。某日,白某与养鸭专业户杜某签订一份购鸭合同,约定:白某应于2015年6月26日向杜某支付购鸭款6万元,杜某于2015年7月1日向白某交付活鸭3000只。6月26日清晨,白某从杜某所在地农业局的畜牧兽医办公室得知杜某养的鸭得了鸭瘟,目前正大量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白某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并且白某应将中止履行一事通知杜某
B.白某对杜某享有的是一种一时性抗辩权
C.若杜某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后,白某仍拒绝恢复履行,则杜某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D.著杜某未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适当担保,则白某有权解除合同,但不得要求杜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中,白某作为先履行方,在从畜牧兽医办公室得知杜某养的鸭得了鸭瘟后,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另外,根据《合同法》第69条第1句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在民法理论中,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一时性抗辩权,一时性抗辩权又称延期性抗辩权。本案中,白某对杜某享有的不安抗辩权即为典型的一时性抗辩权。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合同法》第69条第2句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时,若先履行方不恢复履行,则构成违约,应向后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合同法》第69条第3句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之后,先履行方依然有权向后履行方主张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解除合同和主张违约责任是并行不悖的。本案中,白某在解除其与杜某的买卖合同后,仍然有权向杜某主张违约责任。因此,D项不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D。
2. 冯东、陈南、褚北、魏西、江中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四面八方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四面八方公司如欲向南来北往公司投资,依法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B.四面八方公司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超过规定的限额
C.四面八方公司可以为冯东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D.四面八方公司如果为江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美丽提供担保,应有全体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正确答案:C
[考点] 公司担保
[解析]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依据该条规定,A、B、D选项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6岁的甲将压岁钱200元送给身患绝症的表姐乙,此行为有效
B.甲与乙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你帮我将丙打成重伤,我就给你1万元作为酬谢。”此行为有效
C.甲对乙说:“若有一天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送你一部iPhone6。”此行为有效
D.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如甲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此协议已成立但未生效
正确答案:D
[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甲的行为无效,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其次,根据《民通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B选项中“打成重伤”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中“太阳从西边出来”属于不可能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C选项亦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D选项中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成立但未生效,故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 为保证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通常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以下某商业银行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A.投资50万元,成为经营塑胶的A公司的大股东之一
B.投资购买自用的办公大楼
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为20%
D.对A公司的贷款余额占到银行资本余额的15%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反推之,显然投资于自用不动产是法律允许的,B项正确。
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A项违法。
就资产负债比例而言,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故C、D项也违法。
5. 赵晓芳与刘佳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好。刘佳瞒着赵晓芳,与陈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好,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佳将陈好诉至法院。赵晓芳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佳将商铺转让于陈好。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晓芳为共同原告
B.赵晓芳应以刘佳侵权起诉,陈好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晓芳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晓芳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刘佳和陈好,基于合同相对性,赵晓芳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故A选项错误。
本案中,赵晓芳对于陈好和刘佳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故其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6. 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无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项损失?______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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