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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分类模拟138

一、多项选择题

1.  林某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的后背、双臂,并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2014年1月,市共青团、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为此,县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小龙所在的村委会有权申请撤销林某的监护资格

B.林某被撤销监护资格后,若确有悔改表现,则法院可依其申请恢复其监护资格

C.林某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其无需继续向小龙支付抚养费

D.法院在撤销林某监护资格的同时,应为小龙指定监护人

正确答案:AD

[解析] 《民法总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据此可知,村委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因此,A项正确,当选。

《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据此可知,若监护人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撤销监护资格,则法院不会恢复其监护资格。本案中,林某虐待小龙的行为已经被法院定罪,故法院不会再恢复其监护资格。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总则》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据此可知,监护人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并不会因监护资格被撤销而免除。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据此可知,法院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应为其指定监护人。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AD。

2.  关于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检举

B.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C.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

D.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执行活动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正确答案:ABC

3.  乙借用有资质的丙建设施工企业的名义与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甲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乙支付工程价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若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可请求乙丙对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可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随时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C.乙可请求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乙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90日

正确答案:AC

[考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解析]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乙借用有资质的丙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者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第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本题中,乙可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故B选项错误。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乙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期限为6个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4.  甲国人史密斯的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由于其不太了解中国的文化,因此,委托中国人齐尚代理其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史密斯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史密斯和齐尚约定信托适用乙国法律。史密斯认为,齐尚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史密斯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

B.史密斯与齐尚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甲国法律

C.涉及史密斯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D.史密斯与齐尚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ACD

5.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2017年1月清偿期届满乙拒绝还款。同年6月,法院判决乙限期还款,乙仍未还款。同年8月,执行法院作出乙名下A房屋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为丙。同年9月,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0月,丁将A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又赠给女友戊,并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______

A.2017年6月,甲为房屋所有人

B.2017年8月,丙为房屋所有人

C.2017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7年10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正确答案:ACD

[考点]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解析] 《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6月,法院判决乙限期还款,此时,A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依然归乙享有,故A选项错误。8月,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为丙,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自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时发生物权变动,丙可以直接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要处分该不动产,应当首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否则,不产生物权变动之效力,故B选项正确。9月,乙死亡,此时虽未进行变更登记,但丙依然是所有权人,所以丁无权继承,故C选项错误。10月,丁将A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又赠给女友戊,并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丁的赠与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而戊并未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所以不构成善意取得,戊并未取得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6.  某股份公司将其所有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甲保险公司将该项保险业务的20%以再保险的方式转由乙保险公司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该股份公司仓库因遭雷击而发生火灾,造成损失53万元。根据这些情况,选项所作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______

A.该股份有限公司仅向甲保险公司履行出险的通知

B.股份公司无权向乙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

C.如果乙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20%的保险业务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甲保险公司可以只向股份公司承担80%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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