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1. 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 (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B.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D.孙某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正确答案:D
[考点]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解析] 本案中,孙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超速行驶,并造成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着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所以A、B是不正确的。另外,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以D正确。
2. 某甲持刀故意伤害某乙,后甲到当地人民法院自首,该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应当立案
B.应当告知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
C.应当告知某乙前来自诉
D.应当先接受然后将某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正确答案:D
[考点] 立案程序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时,原审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诉书后下落不明。该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处理?______
A.驳回抗诉
B.中止审理
C.终止审理
D.裁定维持原判
正确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条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 下列关于辩护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共同盗窃,涉嫌盗窃罪,甲乙得手后将赃物交给丙销赃,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诉讼过程中,王律师不能同时为甲和乙辩护,但可以同时为乙和丙辩护
B.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受哥哥大李委托担任大李抢劫罪的辩护人,人民法院有可能准许
C.赵某已经加入日籍但精通中国法律,赵某的弟弟小赵因涉嫌盗窃罪被追诉,若小赵委托赵某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D.钱某系甲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受表姐钱钱的委托担任在乙区人民法院受审的钱钱盗窃罪的辩护人,乙区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正确答案:C
[考点] 辩护人的范围
[解析] 《高法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据此,A项中,乙和丙既可能是同案犯(事前共谋),也可能是关联犯(事前未共谋),故错误。
《高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据此,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且无例外情形,B项错误;外国人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经由被告人委托,法院可以准许,C项正确;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辩护人,除非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经由被告人委托,法院可以准许,但表姐不属于近亲属范围,D项错误。
5.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执行机关认为其可以被减刑,那么对于该罪犯的减刑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裁定?______
A.执行机关
B.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
C.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处理。《刑诉解释》第449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所以答案为D。
6. 钟某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钟某之子从此见任何奶类制品都拒食。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为此,钟某欲采取维权行动。钟某亲友们提出的下列建议哪一项缺乏法律依据?
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
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因此,A项有法律依据。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可知B项有法律依据。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C项有法律依据。
D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提起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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