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赵某到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李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李某,李某却称其与赵某系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不立案的决定,并向赵某传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赵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______
A.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B.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C.要求县人民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的决定
D.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故选项C符合题意。
2. 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可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我国很多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但是同样也有一些法律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如我国《合iq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我国虽然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我国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有统一论与分割论之分。所谓统一论,是指把一个合同看作一个整体,合同的各部分由一个法律支配,即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所谓分割论,是指合同的不同部分,如缔约人的能力、合同成立、效力以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分别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因此,本题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一般有如下方法:(1)意思自治说;(2)客观标志说;(3)最密切联系说;(4)特征履行说;(5)合同自体法说。其中特征性履行说是建立在最密切联系说的基础之上的,指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以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并以此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指导原则。因此D项表述正确。
3. 一天晚上,胡某在一僻静的胡同里偶遇上夜班回家的女青年张某,顿生歹意,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张某,并将其强奸。事后张某万分悲愤,见胡某转身要走,顺手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向胡某后脑砸去,致胡某当场死亡。张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D
[考点] 正当防卫
[解析]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胡某的强奸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A项不正确。防卫过当的存在以正当防卫的存在为前提,由于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就更谈不上防卫过当的问题了,故C项不正确。张某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做事后防卫,其性质是故意犯罪。因此D项当选。
4. 赵某、钱某、孙某对李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案发后孙某逃匿,钱某被不起诉。李某仅对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告知李某可以对钱某、孙某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法院应将孙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
C.李某放弃对赵某以外的共同侵害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D.孙某到案后,李某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C
[解析] 《刑诉解释》第14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刑诉解释》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据此,A、B项表述错误,不能对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C项表述正确,应当选。D项表述错误,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不能对归案的共同犯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 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下列选项中,对甲、乙的定性正确的是:______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6. 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______
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
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
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
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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