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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17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哪一选项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

A.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B.赦免或者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C.代表香港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负责执行基本法

正确答案:C

[考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除了选项C外,ABD三项分别符合上述第(六)、(十二)、(二)项的规定,均属于行政长官的职权范围,故C项当选。

2.  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正确答案:C

[考点] 法律原则

[解析]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故C项错误。

3.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关于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坚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B.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C.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D.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但法治重点在上层建筑

正确答案:D

[考点] 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解析] 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所以D项错误,当选。

4.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予以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正确答案:A

[解析]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5.  法人制度起源于西方,关于法人制度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罗马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罗马法已经存在初步的法人制度,将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B.《法国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

C.英国和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其法人制度是经过法官从大量的司法判例中的原则抽象出来进行概括归纳比较,最终形成的

D.《德国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发展了《法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的概念和范围

正确答案:A

[解析] 西方的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最早在罗马法中进行了初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概念,但是确立了法人的分类、成立的条件等,需要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故A项表述正确。《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要早于《德国民法典》,但是却没有规定法人制度,故B项表述错误。虽然英国和美国属于判例法系国家,但是法人制度却是一个新生的制度,并不是从大量的司法判例中抽象出来的,故C项错误。《德国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D项错误。

6.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内容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正确答案:B

[考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析] 《宪法》第112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见A项错误。

《宪法》第113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可见,B项正确。

《宪法》第116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享有此项权力,所以C项错误。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可见D项30日的规定是错误的。

7.  2013年6月,主营业地在中国上海的星星服装有限公司与法国人艾德(艾德在法国巴黎、意大利米兰和英国伦敦各有一处住所)签订劳动合同,聘请艾德为服装总监,巡视星星公司设立在全球的若干分公司,与这些分公司就服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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