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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397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D

[解析] 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属于相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聋哑人或者盲人具有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因为生理缺陷而导致辨认控制能力下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不属于限定责任能力者,也不属于相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AB选项说法错误。

②丙对于致使婴儿死亡的违法事实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丙欠缺杀人故意,但具有过失的罪过心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C选项说法错误。

③丁对于自己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下降的情形,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且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张三生产以面粉做成的感冒药品,刚开始不久即被查获。经查,张三已经向外地一家药店发了价值8万元的货物,但货款尚未到账。仓库中库存货物价值10万元。张三触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B.李四在其生产的食品中掺入含有有害成分的伪劣“一滴香”。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库存货值金额达20余万元。李四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遂)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C.王五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王五构成销售假药罪

D.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如果无法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可以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那就不可能再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A

[解析] A正确,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同时,张三还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司法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虽然不构成既遂,但可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未到账的货款和库存货物可以合并计算为货值金额。B错误,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既遂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C错误,司法解释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免责条款: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属于免责条款。D错误,如果可以证明对人体造成了严重危害,既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罪论处。

3.  法律格言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此下列理解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A.法律没有授予给公民的权利,就是禁止公民行使的权利

B.法律没有禁止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就是法律授予的权力

C.为了更好地约束公权力,必须坚持法条主义,树立“法律中心主义”立场

D.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遵守该项原理,积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正确答案:D

[解析] A、B项错误。本格言的真实含义是:对于国家公权力而言,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授权,就不得行使;公权力的范围以法律的明文授权为限。与该格言相类似,私法领域(公民权利领域)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允许”,即:法律没有禁止公民行使的权利,就是法律授予的权利,公民有行为的自由。A、B项混淆了公法中的原则与私法中的原则。

C项错误。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法律的主导地位,但并不意味着要坚持“法条主义”“法律中心主义”立场。“法条主义”和“法律中心主义”是绝对要加以排斥的。

D项正确。所谓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明确列举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权力种类、幅度以及范围,在权力清单之外,不得再擅自行使“权力”。

4.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正确答案:B

[解析] 国家授权代表制度

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授权代表制度。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开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为外交机关。一国的中央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是国家的元首,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是政府的代表,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是外交部门的代表,上述三人均有资格对外代表国家,无需特别授权。乙某为B国副总统,但副总统是辅助总统工作的,不是国家元首,对外无特别授权不能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条约谈判。

5.  甲乙两国因政治问题交恶,甲国将其驻乙国的大使馆降级为代办处。后乙国出现大规模骚乱,某乙国公民试图翻越围墙进入甲国驻乙国代办处,被甲国随员汤姆开枪打死。根据该案情,以下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A.因甲国主动将驻乙国使馆降级为代办处,根据相关公约的规定代办处不再受到外交法的保护

B.随员汤姆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代办处的安全,因此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C.乙国可以因随员汤姆的开枪行为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D.如果甲国明示放弃汤姆的外交豁免权,则乙国可以对汤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D

6.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律师法?______

A.甲律师给予为其介绍业务的马某2万元

B.乙律所出资与黄某设立一生产食品的公司,并派该所律师李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C.丙律师在处理红达公司与黄达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委托人红达公司正在实施侵犯吉利公司商标权的活动后不向有关部门举报

D.丁某辞去A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职务1年后,担任该中院审理的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人

正确答案:C

[考点] 律所、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

[解析] 《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据此,甲律师违法,故A不选。

《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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