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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422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正确答案:B

2.  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

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

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

3.  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正确答案:B

[考点]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撤回与补偿

[解析] A项:行政许可的吊销,是指当事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从事违法行为剥夺其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其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本题中,未提及甲公司在获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从事违法行为,而是指出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所以不符合吊销的要求。A项错误。B项: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而依法否定其效力的制度。行政许可被撤销后,其自始无效。《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本题中,甲公司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通过伪造申请材料取得的,即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符合撤销的条件,应予撤销。B项正确。C项: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行为合法,但因出现法定情形而依法使其失效的制度。行政许可被撤回不具有追溯力。《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撤回的条件,本题中出现的情形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C项错误。D项: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在出现特定事实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事实。注销更多是对特定事实的公示,不涉及行政许可的效力,因而主要是一个程序问题。《行政许可法》第70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特定事实。本题出现的情形虽然可能最终需要有注销程序,但某市安监局的处理首先是撤销已发放的许可证。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4.  国际法院就甲、乙两国的争议作出裁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乙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B.乙国可向甲国国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乙国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D.乙国可由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

正确答案:A

5.  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为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关于付某的国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国籍

B.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国籍

C.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国籍

D.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国籍

正确答案:C

[考点] 国籍的取得

[解析] 由于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付某在甲国出生,故不能取得丙国国籍,但可以取得甲国国籍;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付某父母又分别拥有其中一国国籍,故付某还将取得乙丁两国国籍。所以正确选项为C。

6.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

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

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

正确答案:A

[考点] 司法概述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可知除依法不公开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所以A项正确。B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是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而非向社会提供。所以B项错误。C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公开提出明确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可知监狱狱务公开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而律师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所以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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