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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47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______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正确答案:D

[考点] 寻衅滋事罪;禁止令

[解析] 按照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确应依法从严惩处。A项正确。《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需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才构成寻衅滋事罪。B项正确。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甲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确实不宜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C项正确。《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显然医疗场所并不属于此处所规定的几类区域、场所,且从题干分析并无必要禁止甲出入医疗机构。故D项错误。

2.  赵、钱、孙、李四人一起谋杀周某,其中两人使用木棍,第三人用拳头击打,第四人用铁管助威,周某死亡,经查周某死亡原因是头部出血。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该致命伤,所以不对死亡承担责任

B.第四人没有参与共同犯罪不承担责任

C.赵、钱、孙、李四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D.不管是哪一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四人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考点] 共同犯罪

[解析] A项错误。根据因果共犯论的观点,即使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死亡的致命伤,但该行为也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实质上推进了四人共同的杀人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物理上的因果性,该第三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B项错误。第四人虽然未实行杀人,但在一旁用铁管助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强化了另外三人的犯罪心理,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应对死亡结果负责。C项错误。四人共谋后,在共同的杀人故意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杀人行为,虽然各个共犯人所使用的杀人方法有所不同,也有共犯人仅提供帮助,但无碍于四人成立共同犯罪。D项正确。既然四人成立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将部分实行犯直接导致的死亡结果,归属于每个与结果有因果性的共犯人。即使查不清楚死亡结果是哪一人造成,四人均对死亡负责。

3.  宪法惯例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事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关于宪法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宪法惯例并非我国的宪法渊源

B.具有规范性,其含义由权威机关加以解释确认

C.可以采取成文的形式

D.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违反宪法惯例会直接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B

[考点] 宪法惯例

[解析] 宪法惯例是与宪法有关的习惯,通过长期的宪法实践得以形成,虽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但在有宪法和宪法实践的国家中广泛存在,如我国在宪法实践中形成的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宪法等即属于宪法惯例。A项错误。宪法惯例是指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B项正确。宪法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并没有具体的成文形式。C项错误。宪法惯例并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主要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障实施。D项错误。

4.  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正确答案:B

[考点]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

[解析] 判决是个别性法律文件,适用于特定对象,不具有一般性约束力,故A项错误。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本案中,甲和乙的抚养义务仅对应小琳,是为相对义务,故B项正确。判决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被告(甲和乙)须支付原告(甲母)抚养费,故C项错误。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力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本案中,小琳尚不具有成为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且不是诉讼当事人一方,所以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故D项错误。

5.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正确答案:A

[考点] 辩护制度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本书简称《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2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与洪某系同案犯。虽然因洪某在逃未能将其与鲁某同案处理,但是2人作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性,沈律师仍不得担任洪某的辩护人。本题选A。

6.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______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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