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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488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______

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

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

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

正确答案:B

[考点]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民律草案》)

[解析] 清末变法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专制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由题意可知,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B项正确。

2.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根本法《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务院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A.有权制定有关行政拘留的规范性文件

B.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民族事务和监察监督等工作

C.国务院司法部与教育部联合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相同

D.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省级人大制定的法规,因此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市级人大制定的法规

正确答案:B

[考点] 国务院

[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处罚,属于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无权规定上述事项。A项错误。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没有高下之分,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由国务院裁决。B项正确。2018年《宪法修正案》创设了监察委员会这一国家机关,专职负责监察工作,因此国务院不再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C项错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没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二者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法规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裁决。D项错误。

3.  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D.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

正确答案:B

[考点] 宪法的渊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位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A项正确。我国的宪法渊源(表现形式)包括了多个方面,其中重要的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法、选举法等,其从形式上不是宪法典、但内容上的规定具有宪法的实质特征。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并为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在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等被认为是中国的宪法惯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宪法》并不是以“司法化”的方式实施,所以在中国并不存在宪法判例。所以,B项错误。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C项正确。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一是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二是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如《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三是宪法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规范中,权利与义务互为一体,表现其特殊的调整方式。所以,D项正确。

4.  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正确答案:C

[考点]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法律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A项,甲的爆炸行为的实施与爆炸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犯罪是表现于外的能力,因此辨认、控制能力应当是行为当时的能力。因此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装定时炸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之后,则在其具备相应的辨认、控制能力时就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虽然甲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但是甲在满14周岁之后对于自己14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具有排除的义务,而甲在满14周岁之后仍不履行危险排除义务,最终炸弹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的,应以不作为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所以A项错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该行为则不成立犯罪。因此,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标准。B项,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对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但是乙在实施抢走被害人财物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此时乙对于抢劫行为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B项错误。C项,丙将毒药放入丁的茶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精神是正常的,而且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丙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因此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C项正确。《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D项,戊为了壮胆,故意在喝醉后实施杀人行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

5.  甲男以嫖娼为名网约乙女,甲男携带电棍,以印有警察字样的钱包冒充警察工作证,以乙女从事卖淫违法行为为由,责令乙女缴纳1000元罚款。关于甲男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电棍通常是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工具,甲男构成抢劫罪

B.乙女交付财物是基于恐惧害怕的心理,甲男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用印有警察字样的钱包冒充警察工作证,甲男构成招摇撞骗罪

D.乙女交付财物是对甲男警察身份产生错误认识,甲男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C

[考点]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

[解析] 甲男冒充警察这一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警察身份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压制,从而使其交付财物,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应从一重处,因为金额不大,认定为招摇撞骗罪。电棍确实具有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可能,但根据题干甲男并未使用电棍武力压制乙女,不符合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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