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______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正确答案:D
[考点]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为刑事斥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日标进行。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一个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程序。与犯罪控制模式对立的是正当程序模式,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项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力。因此,该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该模式划分是基于“国家与个人间为敌对关系”,并以“整个刑事程序自始至终为一项战争”为出发点的。因此,两个对立模式实为一项“战争模式”或“争斗模式”。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刑事程序的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正当程序主义,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维护正当程序。刑事诉讼是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实体真实主义,其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本题中,“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所表达的意思是:(1)司法机关应当注重发现案件真相,正确地惩罚犯罪,准确地定罪量刑;(2)司法机关也应当力求保障无辜,不能对无罪者错误定罪。根据上述对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分类的介绍可以看出,这一表达体现了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的思想。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 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正确答案:B
[考点]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范围。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此,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是一个概念,自诉案件除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A、C、D项的说法错误,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
3. 河源县公安局在对张某的抢夺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强奸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须对该强奸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______
A.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
B.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C.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正确答案:D
[考点] 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期间的重新计算。
[解析] 《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四个选项中,只有D项符合该规定。
4. 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诉讼中,刘某认罪认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依然可以决定适用该程序
B.刘某未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不影响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C.法院如果适用速裁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D.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按照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正确答案:A
[解析] 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可知,速裁程序的适用需要被告人同意而非被害人同意。选项A正确。
选项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⑤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⑥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本案由于刘某未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所以不能适用速裁程序。选项B错误。
选项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又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⑤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可知,本案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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