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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69

一、

(本题38分)

1.  材料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2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会议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会议强调,要以立法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适应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对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地区相关立法授权工作要及早作出安排。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安全、土地制度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要统筹考虑,立改废释并举。(新华社北京2019年2月25日电)

材料二: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中央立法决策,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统筹做好立改废释工作,既要求数量更要重效果,确保立一件成一件,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使每项立法都反映群众意愿、得到群众拥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谈谈如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长期坚持、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2.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二、

(本题30分)

案情:

乡政府领导甲为某个项目向县财政局申请20万元拨款时,财政局长乙要求乡政府申请50万元拨款,然后将30万元给自己,50万元拨给乡政府后,甲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乙。(事实一)

村民丙有求于甲,甲委托丙负责装修其刚购入的一套住房,在未作预算的情况下,丙让丁垫资装修,装修款共花去180万元,甲最后只支付了100万元,丙表示余款不用支付了,此后,丙另向丁支付了20万元装修款,并许诺给丁介绍其他业务,丁表示不要剩余的60万元装修款。(事实二)

甲为得到提拔,将价值20万元的古董伪装成价值100元的工艺品送给上级领导张某,张某事后发现自己接受的不是小额礼品,而是价值20万元的古董,过了一段时间因为担心被查处而全部退还,后来认为风声已过,又向甲索回已退还的古董。(事实三)

村民丙请国有供电所抄表员李某帮忙,让李某从其负责的电表箱中牵出一根电线为其免费供电,并送给李某3万元,于是李某为丙安装了一根电线,至案发时造成国家电力损失价值30万元。(事实四)

问题:

1.  事实一,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数额是多少?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犯罪数额均为30万元。

表面上看,似乎是甲行贿,乙是受贿,实际上是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贪污财政局的公款,甲与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如果乡政府原本申请50万元用于某个项目,获得50万元拨款后,甲为了感谢乙将其中部分钱款给乙的,乙构成受贿罪。

2.  事实二,甲、丙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数额是多少?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80万元,丙成立行贿罪。

本案中,甲仅向丙支付100万元,丙表示不受余款时,就意味着贿赂已经完成(债务的免除),甲从丙处实际得到的财产利益是80万元,这便是受贿的数额,丙虽然另外仅向装修者丁支付了20万元,但20万元不能视为甲受贿的数额。

3.  事实三,甲、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数额是多少?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成立行贿罪,张某成立受贿罪,受贿的数额是40万元。

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上级领导张某行贿,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张某第一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价值20万元的古董,构成受贿罪,第二次又利用职务便利索回该古董,又构成索取型受贿,因此数额累积计算为40万元。

4.  事实四,丙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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