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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82

一、

【案情】

刘某(男,40岁)与王某(男,15岁)系叔侄,2020年3月17日,两人共谋通过采取谎报玩具配件进关的方法来走私假币,面值共达15万元左右。为了加强防备,两人在国外从不法分子手中各购买了手枪2支、子弹50发,并请韩某的渔船为其提供运输。王某骗韩某运输的是香烟,韩某有疑但也没多问。运输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刘某和王某持枪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逃逸。2020年4月1日刘某与王某上岸后,在乘坐出租车时告诉出租车司机朱某走私假币的实情,朱某表示愿意以1:4的比率购买3万元的假币。随后朱某经朋友介绍,以2万元假币从冯某那儿换得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假币骗购摩托车一辆。刘某与王某急欲将假币脱手,以被人以10万元假币诈骗而欲将假币出售之名联系到A工商银行出纳金某,金某以1:4的比率先后购买了假币10万元,并趁工作之机将这10万元假币全部换成了真币。黄某从金某那儿得知王某出售假币的事情,也欲参与,遂以相同比率从王某处购得假币2万元,事后则携带假币坐火车回乡,在车上与朋友赌博时以假币来交赌债,被人揭发,遂被乘警抓获。

【问题】

1.  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刘某走私假币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其购买手枪2支、子弹50发并运输过关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其后持枪抗拒缉私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对公务人员造成了重伤结果,应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本案中刘某和王某都具有通过将假币运输入境从而获利的主观意图,行为上也符合了走私假币罪的客观方面,王某只是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未到而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犯走私假币罪,为了抗拒缉私而持枪反抗的行为符合这种暴力抗拒的表征,原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但妨害公务的暴力导致了缉私人员重伤的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应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再加上刘某之前的走私假币罪数罪并罚。

[考点] 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妨害公务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洗钱罪,购买、运输、使用假币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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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透析:

1.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即假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案中走私假币面值达到15万元,应予以定罪。

需要注意的是,走私伪造的货币这一行为本来就包含了运输的行为,因而就不再单独定运输假币罪。而对于刘某之后将假币出售给金某、朱某的行为,属于不同的两个行为侵犯两个法益,因此定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案件解释》),走私犯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2.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枪支、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根据《走私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被认为是“情节较轻”,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的;(2)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满2500发,或者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4)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本案中,刘某走私了枪支2支,子弹50发的行为已达到了最低的量刑档次,且其走私武器、弹药被用来抵抗缉私,情节恶劣,应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3.《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法第151条第1款和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一般来说,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按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处理,从一重罪处断。但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罪数罪并罚;二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直接按其规定处罚。

4.王某犯罪时年仅15周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王某仅对其与刘某一起抗拒缉私而故意重伤缉私人员的行为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此提醒考生:《刑法》第17条中的八种犯罪行为是八类犯罪,并非仅指某一种特定的罪名。

5.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走私犯罪论处。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4000元。出售假币,是指将本人持有的假币有偿地转让给他人,一般是以低于伪造的货币的票面额来出售的。出售给他人,既可以是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货币,也可以是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物,只要是有偿进行即可。购买假币,则指明知是假币而将他人持有的假币予以收购,通常是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买进。而对于运输假币的行为,则必须要求运输人明知其运输的是假币。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的区别:前者的关键在于交易方不知对方使用的是假币;但后者交易方知道对方在使用假币。因此,朱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和使用、出售假币罪。

本案中朱某以2万元假币从冯某处换购一台联想电脑,即是在冯某知道是假币的情形下以假币换取电脑,其行为实质是出售假币的行为:而后来其用假币5000元骗购摩托车一辆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而黄某则对假币是走私得来的情形并不知情,其购买了假币,又携带假币坐火车回乡,其行为不能定为走私假币罪,应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其使用假币来偿还赌债的行为则构成使用假币罪,行为人在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故黄某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应从重处罚。

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对于本罪,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购买伪造的货币;二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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