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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88

一、

【案情】

李某在A市酗酒,临时起意对郭某实施抢劫,并造成郭某当场死亡。被A市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曾经在出国考察时接受外国政府赠送给企业的贵重礼物,并在回国后将其据为已有,遂并案侦查。经过A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李某依法逮捕并羁押于A市看守所。其间,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告知李某有权约见值班律师。2020年8月18日,A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检察院认为此系重大、复杂案件,遂于2020年10月20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李某从轻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李某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1.  如果在此案侦查过程中李某畏罪自杀,侦查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侦查机关在此情形下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处理方式不同。由于本题限定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因此应撤销案件而非终止侦查。

[考点] 法定不起诉,贪污罪,值班律师制度,审查起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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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的是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李某于侦查过程中死亡,符合该条文第5项规定,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要注意本案处于侦查阶段,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而不是终止审理。法定不起诉为常考点,在熟练地掌握第16条相关规定的同时,要厘清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处理方式,以便更好地应对考试。

2.本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监察机关之间的管辖竞合问题。《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可见,公安机关在侦查李某的抢劫罪时,如若发现其还涉嫌贪污犯罪,应当将贪污犯罪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且遵循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协助的原则。

3.本题考查了值班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告知李某有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值班律师相关制度为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新增内容,需要引起重视。

4.本题考查的是审查起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由此可见,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超过时限。

5.见答案部分,这一题的考查主要是想让考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以重视,在掌握法条相关规定的同时掌握其理论意义。解答这一部分的参考思路:先阐明法条,后分析内涵,再对其适用要求加以总结,最后结合案情论述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做法不合理。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在侦查李某的抢劫罪时,发现其还涉嫌贪污犯罪,应当将贪污犯罪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不可由公安机关并案处理。

3.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是否有义务告知李某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义务告知李某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因为刑诉法条新增部分关于值班律师的规定,要求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4.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只可以延长15日。而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已经超过2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

5.  请结合本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以论述。

正确答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被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项制度的落实,有助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间形成配套机制,使《刑法》中一直以来规定的自首、坦白等制度落到实处。为便于对这项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可知,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对于这一制度的适用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根据该意见,“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主要考察其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考虑。

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接受处罚。其做法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故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李某从轻作出了判决。这清楚地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

之所以强调这一制度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性,甚至将其上升到原则高度,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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