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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01

一、

【案情】

A公司购进了一批新的复印机,原有的5台复印机因此被淘汰,故同B信托行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信托行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该5台复印机,每台复印机的价格为8000元,复印机售出后,A公司付给B信托行4000元报酬。

合同签订后,B信托行开始积极寻找买主,为此花费广告费600元。C服装公司答复信托行有意购买,但是仍需要公司内部讨论决定。9月3日,信托行将此情况报告了A公司。9月8日,信托行因自身业务需要决定添置复印机,于是参照市场价格,以8000元的单价购入了两台复印机,并告知了A公司。

9月11日,C服装公司告知信托行愿意以8800元的单价购买两台复印机。A公司知道此消息后,即后悔与B信托行达成的交易,遂以信托行作为行纪人与自身订立契约是“自己代理”不合法为由,要求宣告信托行的自买自卖行为无效,并要求信托行返还3台复印机。但是,信托行要求A公司支付广告费600元并支付4000元酬金,否则将留置所剩复印机。

【问题】

1.  A公司和B信托行之间的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正确答案:

该合同属于行纪合同。因为信托行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委托人的名义出售复印机。

[考点] 行纪合同

[解析] 1.委托人:A公司;行纪人:B信托行。

2.B信托行将C服装公司意欲购买的消息报告给了A公司。

3.行纪人B信托行自己购买了委托物。

法理透析: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2)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自负。(3)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对于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均可自买或自卖,且有报酬请求权。(4)行纪合同是双务、诺成、有偿合同。本案A、B之间的合同完全符合上述的特征,该合同为行纪合同。

2.《民法典》第956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本条规定的是行纪人的介入权,这一点明显不同于代理。在代理中,介入即意味着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在行纪中,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与信托行受A公司委托将复印机卖给第三人,其效果是一致的,并没有违背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的价格指定,也没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B信托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3.《民法典》第952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A、B之间并无关于费用的约定,广告费用依法应由行纪人B信托行自己承担。

《民法典》第956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所以,B信托行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4000元报酬。

4.《民法典》第955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高出约定价格卖出的利益归属问题,应依《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确定利益归属,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归属于委托人,即归属A公司。

5.《民法典》第958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中,委托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第三人违约时,应当由行纪人向第三人请求支付货款,委托人无权请求C公司支付货款。

6.《民法典》第959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无关于留置权的特别约定,在A公司逾期不支付酬金时,B信托行可以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2.  A公司以B信托行自己代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成立。B信托行有介入权,可以自己购买委托物。

3.  B信托行能否请求A公司负担600元的广告费用和4000元的酬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请求负担600元的广告费,但可以请求支付4000元的酬金。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其费用应由行纪人自己承担。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的,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4.  若B信托行以8800元的价格卖出了两台复印机,高出约定价格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

高出约定价格卖出的利益应依《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确定归属,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归属于委托人,即A公司。

5.  若C公司在提走复印机后,逾期未支付货款,A公司能否请求C公司支付?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  若A公司逾期不支付酬金,B信托行能否留置复印机?为什么?

正确答案:

B信托行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因为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没有关于留置权的特殊约定。

二、

【案情】

果农李明承包有100亩苹果园,于2019年8月20日委托其在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刚在市内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0元,李刚按销售总额的5%提成,于每次李刚交还货款时结算;李刚需将市里苹果需求量大小及时通知李明,以便李明及时给李刚送货。

8月24日,李刚开始积极行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85元;并与杨某等其他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为寻找上述买主,李刚共花费1000余元。李明的苹果运到市里后,由于质量上乘,销路非常好。李刚见自己以每斤0.85元的价格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05元自己留下,以0.80元的价格向李明交还货款。

9月30日,由于李刚没有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李明按约定依前日的需求量送来2000公斤,结果只售出1500公斤,剩下的500公斤堆放在储藏室内,因多日连降大雨全部腐烂发霉。10月2日,李刚病重不能起床,又未能与李明电话取得联系,在B市场多次催促下,遂委托自己驾驶技术水平不高的弟弟李二向B市场送货,结果车翻到水沟里,造成较大损失。

【问题】

1.  为找买主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应当由李明承担。因为该费用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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